关于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烟港〔2017〕74号)及附送的《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7月1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东北海域,新建30万吨级矿石泊位1个(水工结构兼顾40万吨级散货船),15万吨级矿石和煤炭泊位1个(水工结构兼顾2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吞吐量1900万吨,其中进口矿石1600万吨、煤炭300万吨。本工程陆域总面积91.2万平方米,其中堆场及道路75.4万平方米,辅建区15.8万平方米。工程实际总投资为21.98亿元,实际环保投资为18134.72万元。
2006年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关于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18号)批复了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12月10日,我部以《关于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344号)批复了调整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工程于2008年8月1日开工,2013年8月水工主体工程完工,2016年9月全部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二、项目变更有关情况
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护岸长度由1241米增加至1482.87米。
(二)卸船机额定能力由2500吨/小时增加到2750吨/小时,取料机增加3台,额定能力为3600吨/小时。皮带机转接机房数量由9座增加至14座。
(三)防风网建设方案发生变更。原计划堆场四周设置长1178米、宽640米、高17米的防风网。实际建设中,本工程堆场与北侧紧邻的烟台港西港区顺岸19#、20#通用散货泊位工程的堆场共同设计建造,防风网沿堆场四周布设,总长4296米,堆场南侧防风网高度为16米,西侧和北侧防风网高度为18米,东侧防风网高度分别为18米、12米。
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工程港池疏浚作业尽量避开了当地主要鱼类繁育期。施工期委托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了海洋生态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与蓬莱宗哲养殖有限公司、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生态补偿合同,计划2017年、2018年的4月至9月在工程附近海域开展人工放流,目前完成了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
(二)建设了1座处理能力为250立方米/小时的含尘污水处理厂和2座3000立方米的蓄水池,码头面和堆场含尘雨污水经排水沟收集后进入含尘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抑尘喷淋或绿化;1座处理能力为1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SBR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1套处理能力为2吨/小时的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设施预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回用。到港船舶机修油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桥式抓斗卸船机料斗上方设置了挡风板,斗内安装了干雾抑尘系统,码头皮带机两侧设置了挡风板。在皮带机转接处设密封式转运机房,并安装了干雾抑尘系统,皮带机设皮带机罩。取料机、堆取料机物料转运处设洒水抑尘系统。在堆场设置固定喷洒水装置,共安装喷枪112支。配备了吸尘车、洒水车、雾炮车等设备对场地进行清理、洒水抑尘。完成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
(四)港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至烟台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维修车间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油渣定期送至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暂存于污泥池,回用于绿化。含尘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少量矿石沉淀物由邯钢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回用。
(五)编制了《烟台港西港区建设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四、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与环评阶段比较,试运营期浮游植物种数基本持平,细胞丰度降低,多样性指数略有降低;浮游动物种数基本持平、生物量有所升高;底栖生物的种数、生物量降低,栖息密度、多样性指数有所升高。试运营期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的生物群落结构基本稳定。
(二)施工期工程附近海域水质各监测因子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四类标准要求。试运行期工程附近海域的海水水质各监测因子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相应标准要求,海洋沉积物监测因子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2002)三类标准要求。试运行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尘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
(三)环境敏感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堆场边界下风向监测点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试运行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做好后续的增殖放流工作,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放流规模和种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强化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