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晋城兴唐煤业有限公司车寨矿井及选煤厂150万吨/年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晋城兴唐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晋城兴唐煤业有限公司车寨矿井及选煤厂1.50Mt/a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兴唐煤办字〔201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沁水县和高平市境内,属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总体规划中新建矿井之一。井田面积24.98平方公里,设计规模150万吨/年,服务年限58.4年。全井田开采1个煤层,划分为5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矿井属高瓦斯矿井,依托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瓦斯抽放站,抽采高浓度瓦斯用于工程燃气锅炉,剩余部分和低浓度瓦斯用于发电。
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0〕2801号)及我部《关于山西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0〕53号)要求。同时,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晋城矿区车寨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7〕240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优化采煤工艺,控制沉陷高度,完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充填开采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区域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林地、草地应采取补植、扶正、培土、抚育和撒播草种等管理措施,满足区域生态功能要求。对开采范围内以及井田周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按开采时序要求,逐步推进搬迁。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井田范围涉及的贾寨村庄、嘉南铁路等重叠区域留设保护煤柱,避免采煤对其造成影响。
(二) 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或影响取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确保供水安全。
矿井水处理站采用絮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工艺。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生产补充水和灌浆用水、井下消防洒水,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生活污水采用生化、过滤和消毒处理工艺,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设期掘进矸石用于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的回填和道路平整。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送往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电厂作为燃料。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与生活垃圾一并运往晋城市炜化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厂处置。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封闭筒仓储运原煤、产品煤,主厂房及转载站设置喷雾抑尘系统。工程配4台10吨/小时燃气锅炉和1台4吨/小时燃气锅炉,采暖期运行4台10吨/小时锅炉,非采暖期运行1台4吨/小时锅炉。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要求。锅炉气源由依托瓦斯抽放泵站提供,不足部分由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和隔声门窗等。地面制浆站破碎机、球磨机加装隔声罩,副井工业场地东侧房屋设置隔声门窗,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首采区及接续盘区时段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1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