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荆州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荆机文〔201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距荆州市城区17.5公里。项目为新建国内支线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为4C,设计目标年2025年旅客吞吐量7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2450吨/年,客机起降8333架次/年,货机起降417架次/年。工程主要内容新建1条长2600米、宽45米的跑道,新建1条长333米、宽18米的垂直联络道。新建7000平方米航站楼,设5个机位,5000平方米停车场。配套建设货运库、公用工程、供油工程、航管工程、导航工程、气象工程、通信工程、助航灯光工程和其他辅助生产、办公及服务设施等。
该项目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和《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场址周边城镇规划控制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飞机噪声影响。优化飞行程序,合理调整两端跑道起降比,进一步减缓飞机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民航飞机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强化敏感目标环保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周边规划控制工作,根据飞机噪声限值和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要求对机场周围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严禁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尽快完成机场跑道南侧已建地产项目(东湖新农村中心社区)整体收购工作,避免运营期飞机噪声预测超标范围内新增声环境敏感目标。
(二)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合理调配土石方。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单独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运营期加强场区内环境整治,开展鸟情监控,减少对鸟类的影响。优化灯光专项设计,减少光照对野生保护动物的影响。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排水引入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降尘、车辆清洗等作业。施工营地内设置旱厕,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区降尘等。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机场施工污水、废料不进入场址周围地表水体。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油库区油罐清洗水和隔油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岑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机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场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油库区、加油站等区域的防渗措施,在油库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防止污染地下水。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运输物料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施工场地及时洒水抑尘。加油站等区域的储油设施设置油气回收系统,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工程场区不设置锅炉。
(五)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航空垃圾定期清运妥善处理,污油等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油库区设置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况下各类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并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1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