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黄骅港规〔2017〕145号)及附送的《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煤炭港区内。工程依托三期工程预留的接口建设1个10万吨级、2个7万吨级和1个3.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与三期工程共用码头结构,13#至16#泊位),泊位长度1072.5米;新建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17#泊位),码头长度310米。陆域建设筒仓堆存区、露天堆场、翻车机房、铁路线、生产及辅助建筑物以及供电照明、通信、环保等辅助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5460万吨/年,设计吞吐量5000万吨/年。工程总投资47.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5567.606万元。
2013年12月,我部以环审〔2013〕312号批复了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建成完工,并于同年10月投产试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同步投入使用。
二、项目变更有关情况
(一)实际建设工程量微调。
1、港池挖泥量减少19.36万立方米;地基处理面积增加0.48万平方米。
2、取消3处维修点等建筑,工程配套辅助建筑面积减少453平方米;工程配套铁路生产辅助建筑增加378平方米;铁路铺轨长度增加2.291公里。
3、17#泊位码头平台宽度减少2米,引桥长度增加2米。
(二)工程环保措施调整。
1、筒仓区和码头面含煤污水由送至二期工程已建的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变更为筒仓区及13#至16#泊位码头面含煤污水经管线汇入三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17#泊位码头面含煤污水进本工程新建的四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未配置油水分离器,机修油污水经收集后由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理。
2、因实施期间堆场设备布置优化,露天煤场防风网设置由总长3625米变更为总长3577米。
3、原计划一二期工程露天堆场采取的布设总长1300米防风网“以新带老”措施,考虑一期工程5#堆场筛分车间进出通行及传输皮带维修需要,实际建成防风网长度为1182米。
4、原计划关停沧州渤海新区港腾物流公司、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振商贸公司三家物流企业,实际关停河北宏振商贸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港腾物流公司堆场面积减至20600平方米,建设三面防风抑尘网(880米×12米),增加苫布遮盖;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三面防风抑尘网(1200米×14米),增加苫布遮盖,并新增关停全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5、原计划在近岸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布设锚泊桩,实际未建设。
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完成了黄骅港煤炭码头一二期工程堆场之间增设防风网、港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等措施,落实了施工期扬尘控制措施。项目共建成24座筒仓,每个筒仓顶部左右两侧分别设置1套干式除尘系统;在转接机房顶部共安装29套输煤皮带专用除尘器;2套翻车系统各配置了1套翻车机干雾抑尘系统;工程对装船机物料出口、工程堆料机及取料机均设有洒水抑尘装置;工程露天煤场四周设有防风网及洒水抑尘装置。共完成绿化29.1万平方米。
(二)施工期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严格实行用土审批制度,严禁渣土外运,实现了土石方的平衡。工程港池疏浚及涉水施工作业避开了渔业生物资源养护敏感期。建设单位针对四期工程造成的生态损失向黄骅港开发区水产局支付了生态补偿费,黄骅港开发区水产局编制完成了《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项目渔业资源修复方案》提出了增殖放流计划,由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以黄渔政字〔2015〕12号予以批准执行。
(三)落实了施工期污水防治和溢流水管理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汇入三期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堆场内洒水及绿化。筒仓区及13#至16#泊位码头面含煤污水经管线汇入三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17#泊位码头面含煤污水及露天堆场含煤污水进本工程新建的四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6000立方米/日)处理后回用。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由黄骅港海骅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后交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由沧州渤海新区渤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四)进港火车限速30公里/小时,并采取设置禁鸣路段、选取低噪声装卸设备、加强装卸机械保养、实施港区绿化等措施,减缓工程运营的声环境影响。
(五)试运营期到港船舶垃圾由黄骅港海骅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工程机修产生的含油棉纱及少量油污水经收集后,由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理。陆域生活垃圾由黄骅港勤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理。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干化处理后回收利用。
(六)建设单位编制并更新了《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照《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要求配置了相应应急物资,完善了《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沧州市海事局备案。
四、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工程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干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浓度及排放速率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PM10的24小时平均浓度范围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超标率为28.6%;PM2.5的24小时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工程运营期间所在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明:与环评阶段相比,叶绿素a含量略有升高;浮游植物种类数、细胞密度、多样性指数、均匀度及丰富度均有明显升高;浮游动物种类数、个体密度均略高于环评阶段,均匀度及丰富度与环评阶段相当,多样性指数略低于环评阶段;底栖生物种类数、个体密度、丰富度明显低于环评阶段,生物量、多样性指数及均匀度与环评阶段相当。
(三)工程附近海域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四类标准限值要求,无机氮出现不同程度超标,监测结果与环评阶段基本一致。四期新建含煤污水处理站、三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及三期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监测结果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消防及城市绿化用水水质限值要求。
(四)厂界各监测点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铁路边界噪声昼、夜监测值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标准要求。
五、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放流规模和种类。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强化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14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