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盂县电厂2×100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盂县电厂2×100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裕光煤电字〔201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牛村镇温池村,拟新建2×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2952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直流炉。配套建设封闭煤场、废水处理、供排水、间接空冷等辅助系统,生产用水以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水源。工程采用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高效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除尘工艺,兼顾向盂县县城供热。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换热器(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90%;采用高效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2座195米高出口内径104米冷却塔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及转运站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区、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区、工业废水处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区、油罐区等区域应作为重点并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机力通风冷却塔风机上方均加装1米高吸音筒,吸音筒内壁安装吸声材料。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各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三叉沟灰场碾压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落实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处置措施。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油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合阳泉市和盂县人民政府,落实好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配合盂县供热公司同步建设好配套热网工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阳泉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阳泉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盂县人民政府,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