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175库)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你单位《关于请求“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175库)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赣辐〔20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退役项目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175库)位于江西省乐安县公溪镇721矿尾矿库附近的许莲坑山上,占地面积约为4250平方米,库区内建有废物库、废源库及配套设施。该库自1987年建库至2010年共入库放射源771枚、放射性废物3.06吨,均由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送至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2010年至2012年入库临时存放的151枚废旧放射源于2014年由你单位转入新建的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共青城库)存放。所有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来源、去向清晰,退役现场无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遗留。
二、本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与内容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的评价模式和参数合理,评价结论可信。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本退役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所有放射性废物完成清运,保证退役过程的辐射安全。
四、退役实施完毕,退役场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五、我部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退役项目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17日
抄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