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3座辐照装置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报送〈辐照装置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鲁农科原发〔20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退役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98号,共3座辐照装置(1座实验用钴-60辐照装置、1座实验用镅-铍中子源辐照装置和1座商用钴-60辐照装置)。实验用钴-60辐照装置于1964年建成,先后加装4枚钴-60放射源,全部于2008年由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收贮;实验用镅-铍中子源辐照装置于1975年建成,加装1枚镅-铍中子源,于2008年由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收贮;商用钴-60辐照装置于1986年建成,先后加装138枚钴-60放射源和1枚铯-137校验源,其中64枚钴-60放射源于2008年由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收贮、26枚钴-60放射源于2012年由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贮,其余48枚钴-60放射源和1枚铯-137校验源于2015年转让至山东泉港辐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放射源来源、去向清晰,退役现场无放射源遗留。
二、本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与内容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的评价模式和参数合理,评价结论可信。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本退役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所有放射性废物完成清运,保证退役过程的辐射安全。
四、退役实施完毕,退役场址应经终态验收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五、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退役项目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2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