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开发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鹤关水呈〔20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由关门嘴子水库工程和输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工程开发任务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关门嘴子水库建成后,对支流既有细鳞河水库水量进行补偿,通过关门嘴子和细鳞河水库联合调度,向鹤岗市供水。工程多年平均城镇供水量8086万立方米,灌溉面积53.83万亩,多年平均补水量6692万立方米。关门嘴子水库工程位于松花江一级支流梧桐河上游,水库正常蓄水位146.5米,相应库容2.87亿立方米,死水位132.5米,调节库容2.52亿立方米,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溢流坝、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取水泵站、鱼道等组成。拦河坝为常态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34.38米,坝后式电站装机8兆瓦,取水泵站供水流量3立方米/秒。输水管线长8.42公里。
该项目列入《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工程建设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提出的下泄流量过程应满足生态与环境要求。关门嘴子水库蓄水期间通过导流洞和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3.51立方米/秒,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灌溉放水管结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4月至8月不低于5.27立方米/秒,9月至10月不低于3.51立方米/秒,1月至3月、11月至12月不低于1.76立方米/秒,7月至8月间制造一次人造洪峰。增设支流既有细鳞河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4月至8月下泄流量不低于1.49立方米/秒,9月至10月不低于0.99立方米/秒,1月至3月、11月至12月不低于0.49立方米/秒。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纳入灌溉控制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二)落实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关门嘴子水库4月至8月电站尾水可能会对下游产生低温水影响,下阶段需深入开展分层取水专项设计研究,分层取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期对库区及大坝下游水温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水库蓄水前完成库底清理,配合地方政府对水库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配合鹤岗市人民政府落实《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工程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东城区、西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对支流石头河和小鹤立河排水系统设置污水截流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对灌溉回归水主要受纳水体的监测。
(四)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采取鱼类栖息地、过鱼设施和增殖放流等保护措施。将关门嘴子水库库尾以上203.2公里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不再开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蓄水前关门嘴子水库建成竖缝式鱼道,细鳞河水库和梧桐河渠首补建仿生态鱼道,下一步继续优化过鱼设施设计方案,并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截流前在坝下右岸业主营地附近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放流对象为细鳞鲑、哲罗鲑、黑斑狗鱼和江鳕等,放流规模24万尾/年,开展增殖放流效果监测和评估。
(五)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被恢复措施。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梧桐河干、支流弃渣。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等生态恢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采用异地移植等措施对水曲柳、黄檗、紫椴等保护植物进行保护。
(六)落实施工期废污水、生活垃圾处置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避免夜间施工。
三、你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
(一)落实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鹤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鹤岗市环境保护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