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中游蕲春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中游蕲春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2017〕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所在河段位于长江干流中游湖北省境内,上起下棋盘洲、下至下黄颡口,全长约16公里,左岸为黄冈市、右岸为黄石市。工程整治目标是在已有河势控制工程基础上,采取工程措施守护航道关键洲滩边界,维持目前相对较好的航道形态,抑制滩槽形态向不利方向转变。工程整治内容包括:李家洲边滩守护工程(含1道长度为665米的潜坝,3道长度分别为690米、920米和1130米的护滩带)、李家洲高滩守护工程(长度为3150米的护岸工程)、左岸护岸加固工程(长度为2500米的护岸加固工程)以及临时码头、临时堆场等辅助工程。
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长江干线“十三五”航道治理建设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施工将导致局部水域悬浮物浓度升高、部分水生生物生境被占用,可能对水环境、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在采取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禁止故意伤害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优化施工时间安排,涉水施工应安排在枯水季节(10月至翌年2月),避开鱼类产卵及珍稀水生生物活动高峰期。施工前,采取科学方式,对施工涉及水域的江豚和鱼类实施驱赶。施工过程中,合理规划船舶路线,为江豚留出活动空间;加强对施工涉及水域中华鲟和江豚的监测,一旦监测到中华鲟或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活动,立即停止施工,避免意外伤害。配备必要设备,一旦发现受伤的珍稀水生生物,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人工鱼巢、生态护岸、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措施,制定并落实运营期河段水生生态监测方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涉水施工范围,错开沉排、抛石等涉水施工时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施工期岸上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送岸上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船舶油污水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中。
(三)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洒水降尘、施工材料运输储存时进行遮盖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禁止在夜间施工。妥善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不得直接向水域倾倒。对于陆上施工区域,表土单独剥离回用,采取必要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海事部门和相关取水口管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船舶溢油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六)落实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黄石市、黄冈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黄石市、黄冈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