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7〕1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甘肃省白银市、兰州新区、兰州市境内,线路起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中卫南站,止于既有兰州西站。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正线219.67公里,兰州新区联络线8.82公里,兰州枢纽配套工程22.20公里,白银南动车走行线1.95公里,树屏至福利区利用既有兰州至中川城际铁路。正线按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标准建设,设计速度目标值250公里/小时。全线共设车站10座(不含中卫南站),其中新建站5座,预留站1座,改建站2座,利用既有站2座。新建线路所2个。正线、联络线、兰州枢纽均采用有砟轨道。
项目属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八横”通道京兰通道的组成部分。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或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优化项目穿越各生态敏感区、各居民集中区的路由,优化路线敷设方式和各弃土(渣)场选址方案,减少噪声排放和生态破坏,并确保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有关区域生态保护的规定和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投资。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对噪声超标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做好沿线声屏障的专项设计,确保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或不低于现状。对振动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对穿越兰州新区规划居住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设置条件。施工期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和车辆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扰民。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项目穿越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临近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恢复与保育区等环境敏感路段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强化相关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严禁施工车辆进入湿地公园,严禁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混凝土拌合站、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严禁施工废水、废渣排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穿越平川区虎头咀饮用水水源地、靖远县三滩乡三滩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泉镇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刘川乡刘川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保护区域,应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区相关规定。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穿越保护区路段设立水源保护区标示牌及拦挡设施,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施工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入可能汇入黄河汇水区域的场所。跨水泉镇农饮工程输水渠框架涵施工选择在非输水时段。靖远黄河特大桥水中墩基础施工选择在枯水期,并采取钢围堰防护。落实地方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善水源地保护区路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隧道施工前应做好超前预报工作,加强防渗、堵漏措施。
香山隧道施工涌水经妥善处理后方可外排。加强对车站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出水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预留白银南站、兰州新区南站、白银南存车场污水的接管条件及资金,具备条件时车站污水应接入市政管网。
(五)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选址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信号问题。
(六)落实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沿线车站采用市政集中供暖、燃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供暖,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物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抑尘,有效控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运至指定场所妥善处置。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运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良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中卫市、白银市、兰州新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中卫市、白银市、兰州新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银兰客专甘宁铁路公司筹备处,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