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六号煤矿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六号煤矿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内发字〔2017〕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的资源开发区,属内蒙古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规划新建矿井之一。井田面积8.12平方公里,设计规模150万吨/年,服务年限50.1年。全井田开采8个煤层,划分为3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采用立井开拓方式,长壁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等。依托上海庙焦化园区中心洗煤厂洗选煤炭、内蒙古恒坤化工焦化厂提供热源、上海庙矿区中心水处理厂处理矿井水。
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1〕65号)及我部《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1〕164号)和《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2119号)要求。同时,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六号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869号)。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优化采煤工艺,控制沉陷高度,完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充填开采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区域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满足区域生态功能要求。对开采范围内以及井田周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按开采时序要求,开采前落实搬迁措施。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井田边界涉及明长城遗址、水洞沟古文化遗址的区域留设保护煤柱,避免采煤对其造成影响。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落实矿区规划环评提出的芒哈图规划水源地保护措施,根据周边区域煤田开采进度,进一步开展区域地下水补给变化趋势监测研究,优化规划水源地范围,并将其与井田重叠区域设为禁采区。对井田内黑梁断层、DF1、DF2断层留设保护煤柱。工业场地污水处理站和事故水池采取防渗措施。工业场地和事故水池布设水质跟踪监测点。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或采煤影响牧民饮用水,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启动供水方案,确保受影响牧民供水安全。
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其中矿井水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大部分回用,部分送矿区中心水处理厂,其余送内蒙古盛鲁电厂作生产用水。排矸车间煤泥水实行一级闭路循环,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排矸车间和厂房冲洗等。
(三)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设期掘进矸石用于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的平整回填,多余部分运上海庙西部矿区煤矸石临时堆放场。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洗选矸石采用自溜充填方式填充采空区。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混煤,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封闭筒仓或方仓储运原煤、产品煤,转载点、跌落点采取喷雾洒水,机械排矸车间设密闭吸尘罩和扁布袋除尘系统,确保粉尘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运营期不设锅炉,由内蒙古恒坤化工焦化厂提供热源。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和排矸车间等安装双层窗,主、副井提升机安装可拆卸式隔声箱,破碎机设隔声罩,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首采区及接续盘区时段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2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