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港海沧港区14#~17#泊位集装箱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厦门港海沧港区14#~17#泊位集装箱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厦海投〔2016〕经105号)及附送的《厦门港海沧港区14#~17#泊位集装箱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3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西南角厦门港海沧港区中部。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4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岸线长1508米。工程占地面积约122.1万平方米,设计年吞吐量200万标箱,不再建设远期堆场。工程经营货种为服装、机电产品、石材和少量危险品,危险品箱占总箱量的0.063%,危险品主要为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苯酚、二甲苯、白磷、乙酸铅等。工程不开展洗箱、修箱业务,不设危险品箱堆场,危险品箱采用直装直提的操作方式。工程总投资约42亿元,实际环保投资1156万元。
2008年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19号)。工程于2008年5月开工,目前已基本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动:
(一)辅建区位置调整至预留堆场用地区西部,近期开发利用面积增加约7.6万平方米。工程建设面积由82.5万平方米增至90.1万平方米,堆场面积增加7.6万平方米。远期堆场(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短期内不具备建设条件,不再建设。
(二)取消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60吨/天)和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100吨/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含油机修冲洗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二期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能力为255吨/天)处理后回用。
(三)取消装运1类危险品。
(四)取消建设海关放验区和洗箱场地,增加候工楼一座,将加油站变更为撬装式加油装置。
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实施了生态补偿措施,委托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在厦门大屿岛西侧的滩涂种植110亩红树林。开展了增殖放流工作,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用232万元,增殖放流活动通过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验收。完成了中华海鲶的人工育种增殖研究工作,投放中华海鲶鱼21万尾。委托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开展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监测工作。营运期船舶进入厦门海域时,严格遵守《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减速行驶,船速控制在8节以下。为减缓对白鹭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制定了噪音、灯光控制管理办法。委托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
(二)工程依托已完成的岸壁工程,未进行港池、基槽挖泥等水下作业。试运营期,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机械冲洗废水等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经污水管道进入处理能力为255吨/天的海沧保税港区二期污水处理工程处理,处理达标后回用。本工程不在港内进行拆箱、洗箱作业,不产生集装箱冲洗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委托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处理。
(三)施工期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部分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试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福建鸿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接收处置。一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垃圾由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四)施工期,施工物料统一堆放,采取了覆盖措施;选用封闭式土方运输车辆清运土石方。运营期,工程岸桥和轮胎吊均为电动,无尾气排放;配备洒水车1台,定期对施工场地、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五)工程采用噪声较小的电驱动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等装卸设备进行装卸作业;对高噪声设备如空压机、油泵、风机等进行了隔声、消声及减振处理;定期对港区内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进行检修;港区内禁止鸣笛。
(六)建设单位编制了《厦门港海沧港区14#-17#泊位集装箱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配备了一定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进行了应急演练。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工程建设前后叶绿素a含量降低、浮游植物种类数、细胞密度增大,多样性指数及优势种群未发生明显变化;工程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了增殖放流工作。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未发生污染事故,要求进出港船舶航速低于8节,对港区噪音、灯光进行管控,降低对白鹭的影响。
(二)工程附近海域水质监测结果表明,除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监测结果外,其他各项监测指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限值。工程附近海域各沉积物各监测因子检测结果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第二类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道路清扫用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三)青礁村、海沧村及后井村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因子监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后井村、青礁村和海沧村昼、夜间噪声值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工程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海洋生态调查,减缓工程运营对白海豚、白鹭、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做好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工程正式运营3到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