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招贤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招贤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招综〔2016〕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招贤镇,属永陇矿区麟游区总体规划中新建矿井之一。井田面积79.2平方公里,设计规模240万吨/年,服务年限57.8年。设计开采2个煤层,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单一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设2个开采水平,划分13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主要建设主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瓦斯抽采站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等,采用重介分选工艺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依托的瓦斯电站及余热利用工程已由宝鸡市环保局批复(宝市环函〔2016〕133号)。
该项目建设符合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发改能源〔2015〕297号)及我部《关于〈黄陇侏罗纪煤田永陇矿区麟游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2〕114号)要求,国家能源局亦出具了《关于陕西永陇矿区招贤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659号)。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在此前提下,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分类实施。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满足区域生态功能要求。对开采区范围内以及井田周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按开采时序要求,随着采区的推进逐步实施搬迁。
井田与招贤镇规划区重叠区域留设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对其造成影响。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 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工业场地井下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采取防渗措施。工业场地和临时填埋场布设水质跟踪监测点。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或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受影响居民供水安全。
矿井水2套地下处理单元(一用一备)采用混凝、超磁、过滤和消毒处理工艺,地面处理单元采用重力无阀过滤、超滤和反渗透处理工艺,矿井水经井下处理单元处理后,提升至地面高位水池,部分回用于地面生产系统降尘洒水、选煤厂补充水等,部分再经地面处理后用于防尘、洗浴、洗衣、瓦斯抽放站及发电站等用水。剩余矿井水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限值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一级标准要求后,经管线外排至常村河。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除矿井水外,其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严禁矿井废(污)水排入招贤河源头水保护区。
(三)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设期掘进矸石用于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的平整回填,洗选矸石部分用于井下灌浆材料,多余部分运往3年临时填埋场填沟造地;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确保有综合利用方案。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混煤,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采用封闭筒仓或方仓,原煤仓、混煤仓设袋式除尘器,仓下设置喷雾抑尘系统;工业场地设燃煤热水锅炉,配置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设施,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工艺,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采暖季锅炉运行,非采暖季利用瓦斯发电余热供热。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器和隔声门窗等措施。地面制浆站破碎机、球磨机加装隔声罩。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正式投入生产。按首采区及接续盘区时段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宝鸡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