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你所《关于报送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物发字〔201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11街区(怀柔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内)和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基础教育园区内,主要任务是拓展物质科学研究空间,发现和研究新物态、新现象和新规律,为物质科学研究提供支撑。其中,北京部分主要建设内容为极端条件物性表征系统、极端量子态调控系统、超快条件物质研究系统和辅助实验系统,以及配套公用、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吉林部分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温高压大体积材料研究系统和辅助实验系统,以及配套公用、环保工程,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城市规划,是《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国发〔2013〕8号)中优先安排的16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在采取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废气、噪声防治措施。北京部分实验室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和地下车库排气筒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均应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要求,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吉林部分实验室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两地建筑物采用吸声材料,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北京部分实验室冲洗废水、生活办公废水与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餐饮废水,经处理满足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3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庙城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北京部分场址位于怀柔区水厂及雁栖经济开发区水厂的水源补给区,应实施分区防渗措施,厂区实验废品暂存间、隔油池、化粪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吉林部分实验室冲洗废水、办公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落实危险废物防治措施。应将实验中产生的废酒精和废丙酮清洗液、废矿物油、废显影液、废酸液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实验废品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北京部分新建的实验废品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和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和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怀柔区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吉林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怀柔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