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海西州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你局《关于报批青海省海西州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西政水字〔2016〕2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那棱格勒河中游河段,距离下游出山口约20公里,开发任务以供水、防洪为主,兼顾发电。水库正常蓄水位3297米,死水位3286米,总库容5.88亿立方米,调节库容0.83亿立方米,死库容1.55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性能。工程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和引水发电系统等建筑物组成。拦河大坝由主坝和副坝组成,其中主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78米。工程总装机2.4万千瓦。
该项目符合《那棱格勒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青海省那棱格勒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区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工程拟为格尔木、芒崖和冷湖地区的工业园区供水,区域水资源利用与下游湖泊及绿洲生态需水矛盾趋紧,应本着“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措施,进一步核减工业用水水量,优化用水结构,严格控制引水总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增加下游河道生态用水。
(二)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提出的下泄流量过程应满足生态与环境要求。水库蓄水期间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5.48立方米/秒,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结合生态旁通管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5.48立方米/秒(5月至9月不低于11.82立方米/秒),并在6月和9月分别制造1次人造洪峰。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三)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落实下游绿洲区前缘柽柳栽植、草方格固沙、生态补偿等保护措施,加强绿洲区生态和出山口下游区地下水监测。对尾闾湖泊水环境与生态开展跟踪监测,开展湖泊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和保护等专题研究,优化尾闾湖泊的开发方式。将那棱格勒河水库库尾至源头160公里干流河段、支流额尔浪赛埃图河50公里河段、支流德拉托郭勒河85公里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不再开发。
(四)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蓄水前对水库进行彻底环境保护清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好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落实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二)蓄水前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