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霍林河二号(达来胡硕)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受理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霍林河二号(达来胡硕)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内蒙吉煤办字〔2016〕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辖霍林郭勒市达来胡硕区,属霍林河矿区规划新建矿井之一。矿井面积约37.74平方公里,设计规模600万吨/年,服务年限140.3年。设计开采18个煤层,采用斜-立井混合开拓方式,长壁式采煤法,大采高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设三个开采水平,划分74个盘区,首采一盘区。主要建设主斜井、副斜井、进风立井、回风立井等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采用重介分选工艺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
该项目建设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国家能源局亦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霍林河矿区达来胡硕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673号)。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在此前提下,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进行分类施实。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满足区域生态功能要求。
对本井田范围内既有敦德诺尔露天矿排土场和霍林河外环路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对扎哈诺尔咸水湖等地表水体造成影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霍林河社区、矿工之家小区等建(构)筑物安全。
(二) 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五栋房水源地和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或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启动供水方案,确保受影响居民供水安全。
矿井水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防火灌浆用水等。生活污水处理依托矿工之家小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煤补充用水。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矿井水、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设期掘进矸石用于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的平整回填,多余运往敦德诺尔露天矿内排土场;取消矸石周转场建设,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送敦德诺尔露天矿内排土场填埋;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混煤,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采用筒仓贮存,筛分破碎系统设置超声雾化除尘设施。主工业场地设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旋流板塔脱硫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选煤厂干燥炉配备多管旋风除尘器、旋流板脱硫塔,干燥炉烟气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器和隔声门窗等措施。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首采区及接续盘区时段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1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辽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