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足木足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足水司〔201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巴拉水电站地处长江流域岷江水系大渡河主源脚木足河,坝址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日部乡色江吊桥下游约2.2公里处。工程开发任务为发电,采用混合式开发,总装机容量74.3万千瓦(包括3台24万千瓦发电机组和1台2.3万千瓦下泄生态流量的发电机组)。工程建筑物主要包括挡水坝、泄洪建筑物、引水隧洞及发电系统等,挡水坝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38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920米,死水位2918米,正常蓄水位库容1.277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四川省大渡河干流水电规划调整报告》及规划环评要求。巴拉水电站所在的大渡河源头河段,是川陕哲罗鲑的重要栖息生境,工程建设将淹没库区2处川陕哲罗鲑产卵场,对厂房尾水下游2处川陕哲罗鲑产卵场会产生一定干扰,川陕哲罗鲑适宜产卵生境将进一步被压缩。水电站运行将形成8.9公里减水河段,下泄不稳定流和低温水,导致坝址上下游鱼类等水生生物被阻隔、陆生动植物生境被淹没。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大渡河上游鱼类栖息地生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建立综合协调、管理与经费分摊机制,明确关键时间节点,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措施。在实施方案获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前,不得实施截流。组织开展大渡河上游川陕哲罗鲑资源调查评价,系统掌握其资源量和重要生境分布情况,蓄水前形成科学考察报告,报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我部。就阿柯河作为栖息地进行保护的可行性开展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是否进一步扩大栖息地保护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划的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划定保护区。
(二)在川陕哲罗鲑人工繁殖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开展川陕哲罗鲑人工增殖放流关键技术研究,加快推进人工增殖放流技术取得全面突破。在巴拉业主营地附近建设脚木足河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承担川陕哲罗鲑等珍稀鱼类繁育、保护及救护等任务。现阶段总放流规模35.12万尾/年,其中巴拉水电站总放流规模15万尾/年,栖息地保护河段总放流规模20.12万尾/年。近期放流川陕哲罗鲑、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大渡软刺裸裂尻鱼,远期增加放流青石爬鮡和黄石爬鮡。
(三)采用升鱼机和集运鱼系统实现上、下行双向过鱼。下阶段需开展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集鱼系统水工模型实验研究,并进行专题设计。运行期,加强过鱼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有效运行。禁止在库区开展水产养殖。
(四)工程初期蓄水期间,坝址处下泄流量不低于69.4立方米/秒。运行期,针对减水河段,在鱼类产卵集中的5月至9月,每月制造一次为期10天的人造洪水过程,根据集中产卵的鱼类不同控制不同的低谷流量,其余时段下泄流量不低于23.8立方米/秒。对于主厂房尾水下游河段,在川陕哲罗鲑等鱼类产卵繁殖的3月下旬至9月,电站不进行日内调峰,基本维持下游河段天然状态,其他时段下泄流量不低于23.8立方米/秒。初期蓄水期间通过生态供水洞和泄洪放空洞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主电站、生态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非正常工况下通过生态流量泄放管和溢洪洞等下泄生态流量,生态调度应纳入日常调度运行规程。同步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主厂房尾水下游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将发电引水系统进水口底板高程抬高至2895米,减缓低温水下泄的影响,在库区、坝前及坝下设置水温监测系统。
(五)严格按照确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严禁随意增加工程占地、捕杀野生动物,及时救助发现的受伤动物,针对工程实施对水獭生存和繁殖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和保护研究。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过程中,采取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恢复。结合当地景观特征开展枢纽区景观设计。
(六)施工期砂石加工、混凝土拌和、机修等废水以及基坑及洞室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确需排放的应满足相关标准。蓄水前对水库进行彻底环境保护清理,运行期配合相关地方部门加强库周污染控制,每年对库区漂浮物进行打捞,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加强对地下水环境保护,施工期按照相关规定对油料库、污水处理设施、枢纽区等实施防渗处理,开展地下水监测,发现地下水位突然降低或涌水时,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七)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封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禁止在夜间爆破,采取限速、隔声屏障等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固体废物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置,危险废物应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及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具有川陕哲罗鲑增殖放流技术和能力的鱼类增殖放流站、低温水减缓措施、《大渡河上游鱼类栖息地生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告、大渡河上游川陕哲罗鲑资源科学考察报告、蓄水前水库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保验收。
(三)运行期就过鱼、增殖放流、栖息地保护、减缓低温水、生态调度等措施效果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建立机制,适时纳入水电生态保护跟踪监测相关管理体系。结合运行期川陕哲罗鲑增殖放流监测结果开展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行研究该河段其他梯级开发的环境可行性。项目建成实施竣工环保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你公司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