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铁路赣州至深圳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赣州至深圳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6〕5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和广东省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深圳市境内,线路起于江西省昌赣客专赣州西站,止于深圳枢纽深圳北站。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正线436.124公里,配套建设联络线、动车运用所和笋岗地区动车走行线等枢纽地区配套工程,新建9座牵引变电所。正线按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350公里/小时。全线设车站12个,其中新建10个,利用既有站2个。正线采用无砟轨道,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采用有砟轨道。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优化项目穿越各生态敏感区、各居民集中区的路由,优化动车运用所、各弃土(渣)场选址,优化路线敷设形式和工程方案,源头减少噪声排放、生态破坏,并确保符合江西省、广东省有关区域生态保护的规定和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投资。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沿线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约843户及小学2所、执行0类功能区标准的约32户以及铁路夹角地带约12户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搬迁或功能置换方案已分别经赣州市、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下一步应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项目建成前完成,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钢轨设置阻尼器等声源控制措施,优化局部工程路由尽量远离敏感目标,合理采取搬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工程沿线深圳市等城市规划居住区路段,预留全封闭声屏障安装条件和资金,必要时采用线路地下敷设形式,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源头降低施工期噪声影响。运营期加强对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穿越森林公园施工范围设置栅栏,避免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取土场、采石场、弃土(渣)场。项目穿越广东省生态严格控制区路段严格落实广东省关于该区域内的保护与管理要求,不在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施工便道、弃渣场和临时堆土场。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捕猎野生动物。施工过程采取分层开挖、表土剥离、分层回填方案。做好沿线生态恢复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对穿越森林公园的路段开展运营期生态监测。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减少跨越Ⅱ类水体涉水桥墩的数量,取消石峡山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涉水桥墩。加强涉及水源保护区路段的工程施工管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及向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排污。落实地方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善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加强水环境监测,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好水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隧道施工前应做好地下水预探,制定详细、可靠的隧道施工防、治水方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漏水影响附近居民用水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居民饮用水得到及时有效的供给。落实沿线车站等服务设施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满足相应回用或排放标准要求。
(五)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电视信号问题。
(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沿线车站不设置锅炉,采用室内空调系统供热。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做好沿线公众关于噪声、振动、辐射等疑问的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西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西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赣州市、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江西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赣州市、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及人居环境委员会,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