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北京至唐山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新建北京至唐山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京津冀铁投规字〔2016〕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境内,包括正线和北京、唐山枢纽相关工程。正线起于北京市通州区,途经河北省廊坊市、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唐山市,止于唐山站,长度148.74公里。工程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北京至香河段设计速度目标值为200公里/小时,其中大厂至香河段作为速度过渡区段按250公里/小时标准设计;香河至唐山段设计速度目标值为350公里/小时。北京枢纽相关工程主要包括大厂动车运用所及8.49公里走行线,改建1公里京哈左线。唐山枢纽相关工程主要包括18.37公里京唐津秦上、下行联络线,唐山动车运用所及2.29公里走行线,改建5.84公里津山左线。全线设7座车站,其中改造既有站2座,新建5座,预留机场南站。新建3座牵引变电所、2座动车运用所。工程北京城市副中心地下站及区间隧道段、香河站(不含)至唐山站采用无砟轨道,香河站以西区间地面线正线、唐山站及临近唐山站限速范围、联络线、动车走行线、改建线采用有砟轨道。
工程属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修编方案》中的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或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你公司《关于新建北京至唐山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敏感点拆迁安置补偿的承诺函》(京津冀铁投规函〔2016〕21号),落实工程沿线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577户居民搬迁或功能置换方案。下一步应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工程建成前完成,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外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优化局部线位远离敏感目标,合理采取搬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建设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工程以桥梁形式跨越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共2处国家湿地公园,穿越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4处。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湿地公园、永久性保护生态区的红线区和黄线区设置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跨越湿地公园桥梁两侧设置声屏障,减缓列车运行噪声、灯光等对鸟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水下临时构筑物,恢复桥下及河滩地的湿地植被。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以桥梁形式穿越通州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路基形式穿越唐山市西郊水厂西郊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跨越引滦入津输水明渠,不设水中墩。优化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方案,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禁止向沿线水体排污。施工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采用钢围堰工艺,桥墩钻孔泥浆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钻渣干化运至弃渣场。跨越引滦入津输水明渠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桥梁两侧加装防护网。对沿线维修车间、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防渗处理。沿线车站、动车运用所污水采用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存储回用或排放。运营期对大厂、唐山动车运用所和污水处理站所在区域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
(四)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信号问题。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沿线车站采用市政集中供暖、燃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供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密闭式物料运输车辆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并妥善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场所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机械废油、废弃蓄电池及列车检修、牵引变电所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按要求收集存储,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廊坊市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廊坊市、唐山市环境保护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