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铁路鲁南快速铁路客运通道菏泽至兰考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鲁南快速铁路客运通道菏泽至兰考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6〕4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河南省商丘市、兰考县,包括正线和连接线。正线从菏泽至曲阜城际铁路菏泽东站接出,经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县、曹县、东明县,河南省兰考县、商丘市民权县,接入兰考南站,线路全长75.757公里,其中山东省境内35.162公里,河南省境内40.595公里。正线按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标准建设,设计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联络线总长6.145公里,包括1.596公里兰考南站下行联络线、4.549公里兰考南站上行联络线。全线设3座车站(利用既有车站1座、既有站改建1座、新建站1座),设1座牵引变电所。工程正线采用无砟轨道,联络线采用有砟轨道。正线新建2座特大桥共计72.802公里,占正线总长度的96%,联络线新建2座特大桥共计5.251公里,占联络线总长度的85.4%。
工程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或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对噪声超标敏感点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下阶段应做好沿线声屏障的专项设计,确保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对振动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调配土石方平衡,减少弃土(渣)量,对桥梁、路基、取弃土场等工程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做好沿线生态恢复工作,施工前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以桥梁形式跨越单县月亮湾水库水源保护区引黄渠二级保护区56米,不在保护区内设置桥墩,不设水中墩;以桥梁形式穿越商丘市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东分干渠一级、二级保护区2392米,不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桥墩,不设水中墩。强化水源保护区内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案,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穿越保护区范围内的桥梁基础施工选择在非输水期,采用双壁钢围堰工艺,桥墩钻孔泥浆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并做好防渗处理。跨越单县月亮湾水库引黄渠水源保护区明渠路段采取封闭措施,设置桥面集水收集管和事故集水应急池。穿越商丘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东分干渠保护区路段设置警示牌,加密保护区内监控探头,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导流槽。
禁止向沿线水体弃渣排污,废弃钻渣及时运至保护区外妥善处理。施工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重点监控桥墩基础施工对水体的影响。落实沿线车站等服务设施的污水处理措施,运营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满足相应回用或排放标准要求。
(四)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信号问题。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抑尘、设置防尘隔离围挡等措施,合理选择运输路线,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有效减缓大气环境影响。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运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菏泽市、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兰考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山东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菏泽市、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兰考县环境保护局,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