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神华黄骅港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黄骅港文〔2016〕180号)及附送的《黄骅港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9月22-2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煤炭港区二期工程北侧。工程主要建设4座5万吨级专业化煤炭装船泊位(水工结构按10万吨级设计),码头岸线长度1200米。建设煤炭圆形筒仓24个,总容量为72万吨;建设2条卸车铁路线,配备4台装船机、2台翻车机。工程运输货种为散货煤炭,设计年通过能力5000万吨。工程总投资43.0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681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02%。2008年12月,我部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487号)。工程于2011年9月开工,2012年12月主体工程完工,2015年6月开始试运营。2015年6月至11月试运营期间,总卸车量为2229.6万吨,总装船量为2841.2万吨,分别占设计能力的89.19%、113.6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3座泊位水工结构由7万吨级增加至10万吨级,码头宽度增加2.5米,工程疏浚量增加177.84万立方米。
(二)煤炭圆形筒仓由32个减至24个,总容量减少24万吨,增加直装线一条,进港铁路铺轨长度增加10.343公里。
(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由72立方米/日增至200立方米/日,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由960立方米/日增至6000立方米/日。筒仓除尘水池由2000立方米变更为1500立方米,翻车机房除尘水池由3000立方米变更为600立方米。
(四)未设置压载水接收处理缓冲池和高效压载水生物灭活装置。
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疏浚挖泥吹填至码头后方陆域填方。吹填作业前在吹填区周围设置了多级围堰和防污屏,溢流口设置在黄骅港三期用海北侧已围堰海域。工程共支付生态补偿费752.43万元,委托实施了增殖放流。委托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
(二)工程采取密闭式卸车和输送方式,在翻车机房设喷雾抑尘系统,在转接机房、翻车机房轨道出口、筒仓顶部共设干式除尘系统119套,在筒仓顶部皮带机头部落料处设置了湿度检测装置及洒水系统。在黄骅港一期、二期工程煤堆场建设了3023.5米长、23米高的防风网。
(三)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泥沙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陆域和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运至黄骅港一期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试运营期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初期雨水、冲洗废水等经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除尘、绿化和道路喷洒,到港船舶油污水委托黄骅港海骅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处置,机修油污水委托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接收处理。
(四)船舶垃圾委托黄骅港海骅船务有限公司处置,港区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维修车间废弃油棉纱、污油等委托沧州瑞海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处理。
(五)工程配备了溢油应急物资,制定了防范船舶溢油泄漏管理措施,建立了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了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工程附近海域海水水质监测结果基本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相应标准要求,海洋沉积物监测结果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三类标准要求。
(二)含煤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及道路清扫用水标准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环境敏感点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监测指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四)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基本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筒仓东北部厂界外1米处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现象,最大超标分别为8.1分贝、8.9分贝,超标附近无居民点。翻车机外轨30米处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中铁路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做好煤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及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