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甬港股份安卫〔2016〕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穿山半岛北侧,分布在穿山港区现有中宅煤炭码头工程东西两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个30万吨级散货卸船泊位(码头结构按40万吨级设计)、1个5万吨级散货装船泊位、1个3.5万吨级散货装船泊位以及散货堆场,另对一期卸船码头西端160米范围进行加固。码头岸线总长813米,陆域面积34.88公顷。工程设计铁矿石年吞吐量为2000万吨。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新修编的港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期安排,疏浚等涉水施工尽量避开鱼类繁殖高峰期。落实增殖放流措施,每年6至9月放流大黄鱼、日本对虾等水生生物,并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压载水管理系统,配置处理设备妥善处置压载水,预防生物入侵。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挖泥船精确定位后实施挖掘,外抛时采取上溢流门溢流,港池疏浚物外抛至指定抛泥区,尽量减少悬浮物的产生。施工期开展跟踪监测。船舶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在港区内排放。东侧码头区及上宅堆场污(废)水依托一期工程处理后回用,西侧码头区及花船堆场区通过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靠港船舶采用岸电作业,卸船设备采用1台抓斗式卸船机和1台链斗式卸船机,并采取干雾除尘、防尘隔板等措施,减少粉尘产生量。码头前沿皮带机设移动封闭罩,皮带机采用封闭式廊道设计。堆场采取喷淋抑尘措施,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减缓工程实施对港区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和船舶垃圾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船舶和码头作业管理,避免因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造成环境污染。配置充足的溢油应急设备,编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相关预案进行衔接,实现区域联动,定期演练。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