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西部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审批吉林西部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吉水重办〔2016〕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分布于吉林省白城、松原和长春市8个县(市、区),工程任务是充分利用现有供水工程体系,从松花江(三岔河口以上)、嫩江、洮儿河和霍林河引水,向以莫莫格、向海、查干湖、波罗湖四个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湖泡、湿地进行补水,恢复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工程多年平均引水量5.45亿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渠道107.45公里,改扩建渠道573.87公里;新建管线25公里;新建方涵1.6公里;塌岸治理16.7公里,围堤加固5.4公里;泵站10座;新建水闸108座,重建水闸7座;新建倒虹吸2座,拆除重建渡槽3座;重建公路桥2座,新建农道桥48座,重建农道桥59座;新建路(渠)下涵40座,重建路(渠)下涵30座。工程生产安置人口888人。
该项目符合《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该项目建设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先保障引水区生态安全。严格按照松花江、嫩江、洮儿河和霍林河等各水源河流取水控制条件进行引水,优化工程调度方案,健全工程补水机制,优先保障引水河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最大程度减少对松花江、嫩江、洮儿河和霍林河下游取水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供水渠道的水质管理,设置植物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加强面源污染防治,防止对受水湖泡水质产生影响。因地制宜完善受水区排水系统,种植耐盐植物并定期收割;建立水盐动态监测机制,开展受水区域土壤盐渍化跟踪监测研究。由于现状潜字泡、东湖、杨戏法泡、月牙湖和黑鱼湖5个湖泡接纳污水处理厂尾水,应在入口处设置人工湿地,同时强化运行期对湖泡水质的监测,防止出现水质恶化现象。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受水区向海、莫莫格等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白鹤、东方白鹳、丹顶鹤等候鸟的迁徙停歇地,生态功能十分重要,应以水鸟适宜栖息环境为约束条件确定合理的引水量,控制受水湖泡水位,避免对水鸟及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优化施工时间和布置,避开候鸟迁徙停歇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取弃土、设置临时营地等。同步开展鹅头泡、元宝吐泡、付老文泡等8个重要湖泡湿地生态水文节律研究。
(四)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在松花江、嫩江沿江分布的8处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设置1处人工鱼巢,在白沙滩泵站和红旗泵站渠首取水口处分别设置拦鱼栅。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放流对象为怀头鲇、银鲴、光泽黄颡鱼等11种鱼类,放流规模为268万尾/年,并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优化引水时间,每年7月的前2次洪水不引水,减缓引洪对取水口下游产漂流性卵鱼类繁殖的影响。
(五)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和施工布置,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弃渣过程中应及时防护,不得乱堆乱弃,渣场、料场运输道路应结合当地现有道路布置,减少地表开挖和植被扰动。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严禁捕杀候鸟等野生保护动物。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对表层土壤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六)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避免夜间施工。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落实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增加水质、生态等监测内容、频次和费用。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运行3至5年时,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长春市、白城市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吉林省环境保护厅,长春市、松原市、白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林业科学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