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曲靖市车马碧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曲靖市车马碧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云南省曲靖市车马碧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曲车水请〔2016〕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车马碧水库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金沙江流域牛栏江支流马龙河上,工程开发任务为工业供水和农业灌溉供水,并为改善受水区河道内水环境创造条件。本工程属于跨流域调水,水源区为拟建车马碧水库,受水区为水库下游的旧县、马过河工业园区和珠江水系南盘江流域曲靖灌区的麒麟区、沾益县和陆良县。工程多年平均供水量7103万立方米,其中工业供水3198万立方米,灌溉供水3905万立方米。工程包括水库枢纽和输水隧洞两部分。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过鱼设施、生态灌溉输水管等。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52米,水库正常蓄水位1938.5米,死水位1915.3米,总库容1.24亿立方米,具有多年调节性能。输水隧洞总长29.56公里,采用无压自流,设计引水流量为5.8立方米/秒。
该项目列入《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报告》,符合《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该项目建设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根据《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不得向位于重点污染控制区内的旧县、马过河工业园区供水,多出的水量优先用于车马碧水库坝下游河流生态用水。制定工程蓄水和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调度方案,流量下泄过程应满足生态需求。鱼类主要繁殖期5月至8月瞬时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2.18立方米/秒,10月无灌溉需求时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91立方米/秒,其他月份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 1.03 立方米/秒;若来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按实际来流量下泄。初期蓄水期间通过导流泄洪洞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浮筒式取水口和闸门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二)落实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水库3月至7月存在下泄低温水影响,下阶段需对分层取水专项设计深入研究,分层取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期对库区及大坝下游水温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蓄水前开展水库库底环境保护清理工作。加强库周及上游汇水范围内污染源治理,切实保证库区水质达标。高度重视受退水区水污染治理,以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完善具体治污方案。落实西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分散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河道污染治理工程等,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治污工程及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采取设置鱼类栖息地、建设鱼道和增殖放流等保护措施。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拆除库尾以上2公里处滚水坝,在库尾以上5.5公里处拦河坝及坝下石仙人坝、支流白塔河上滚水坝等处修建池式鱼道,恢复河流连通性。将车马碧坝址至凤龙湾库尾之间的干流、车马碧库尾以上干流、支流白塔河汇口至四旗田水库坝址等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不再开发,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截流前完成鱼类栖息地建设。下一步开展鱼道水工模型实验,优化设计方案,蓄水前建成鱼道,后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截流前完成鱼类增殖站建设,放流对象为滇池金线鲃、云南盘鮈、云南光唇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
(五)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严禁向马龙河干、支流弃渣。收集施工区表土,单独堆放,后续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处置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七)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安置地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等措施。落实迁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增加水质、生态等监测内容、频次和费用。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你局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运行3至5年时,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2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