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矿井(含选煤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矿井(含选煤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煤气化龙环字〔2016〕53号)及附送的《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矿井(含选煤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托,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7月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生产规模500万吨/年,服务年限27.92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主厂房等主体工程,机修车间、坑木加工房、黄泥灌浆站等辅助工程,锅炉房、变电所等公用工程,原煤筒仓、产品煤筒仓、矸石仓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工程实际总投资5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26亿元。2007年11月、2015年8月,我部分别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环审〔2007〕454号、环办函〔2015〕1390号)。工程于2013年12月完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工业场地、大巷、井田边界、高速公路、铁路等保护目标留设了保护煤柱。制定了地表岩移观测计划,在首采区内开展了地表岩移观测工作,对出现的地表裂缝进行了回填。对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采取了工程、植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输水管线沿河道铺设,并进行了生态恢复。
(二)制定了地下水监测计划,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设置了7个水位监测井。建设了一座处理能力为500立方米/小时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井下消防洒水、选煤厂补充用水、道路洒水、厂区绿化等,剩余部分经管线输送至太钢集团尖山铁矿用于生产用水。建设了一座处理能力为90立方米/小时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选煤厂补充用水,不外排。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
依据2009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同意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09〕149号)), 工程由不在太原市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调整为12.75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工业场地、矸石堆场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三)工业场地采用封闭式原煤仓、产品煤仓和矸石仓,煤炭运输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大块破碎车间、动筛车间、原煤仓处设置布袋除尘器,各转载点产生煤尘地点设置喷雾洒水装置进行除尘,煤矿配有洒水车,定时对场内道路进行洒水抑尘。主井工业场地采用燃气蒸汽锅炉、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供热;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选用空气源热泵供热。
(四)落实了降噪措施,选用了低噪声设备,运煤公路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未建设新的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施工期掘进矸石用于回填工业场地、筑路铺垫。运营期矸石转载至矸石仓储存后,运至古交电厂作燃料,利用不畅时运至矸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娄烦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进行了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矿井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
井田范围7处地下水监测井中,上龙泉监测水井总硬度、铁、溶解性总固体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其余各监测水井监测结果达标,超标原因是受当地地质因素影响。
(二)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相关标准。筛分破碎车间、原煤仓、大块筛分破碎间粉尘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中的标准。
主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和矸石场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相关标准。
(三)主井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厂界各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声敏感点上龙泉村、下龙泉村和新舍窠村昼、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和运营,加强地下水水质水位的监测,确保开采过程中不会影响地下水对汾河水库的补给。加大沉陷区生态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的处理处置方案,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废水全部综合利用。做好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工程正式运营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1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