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泰油发〔2016〕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费托合成等技术,生产200万吨/年油品及化学品。主体工程包括粉煤气化、净化、油品合成、油品加工等生产装置。储运工程包括全封闭式煤场(仓)、产品罐区、汽车和铁路卸煤系统等。公辅工程包括燃煤锅炉、燃气锅炉、余热发电装置、循环水系统、给水系统、除盐水站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装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火炬系统、油气回收装置等。项目主要产品为柴油、石脑油、液化气,副产品为轻混醇、重混醇、硫磺等。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保障煤质稳定、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各类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排放。气化炉灰渣系统捞渣机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低温甲醇洗的尾气经水洗涤塔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克劳斯+尾气焚烧+氨法脱硫”工艺处理,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CR法脱硝+布袋除尘+氨法脱硫+湿法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并协同脱汞,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即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气轮机组”相关限值要求后排放。加热炉使用清洁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CR法脱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经石灰浆降温脱硫、布袋除尘器除尘和碱洗工艺处理后,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排放。
废水处理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密闭收集后经“生物脱臭+光催化氧化”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进一步优化无组织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设备、管线等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柴油、石脑油、重醇等存贮采用内浮顶罐。中间罐区、装卸站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优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低pH值环境厌氧法处理费托合成废水和高浓盐水结晶分盐作为该项目的环保示范任务。
废水经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废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煤储运系统冲洗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重复利用。费托合成废水低pH值环境厌氧处理后作为补充水回用。气化装置废水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其余进入生化处理系统。油品加工、尾气处理、火炬、罐区的含油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同预处理后的净化装置废水进入生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主要采用“厌氧好氧+臭氧氧化+生物膜法”处理工艺。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系统,产生的有机浓缩液送现有工程气化装置磨煤制浆。蒸发结晶系统采用“多效蒸发结晶+闪发结晶”工艺,通过分段结晶技术分离出氯化钠和硫酸钠等。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厂内危险废物临时堆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废水暂存池和高浓盐水暂存池地下水污染控制参照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监测,同时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通过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如出现地下水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净化单元、油品合成和加工单元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由厂家回收。生化污泥、油泥、废膜等在厂内危废焚烧炉处理成灰渣后与化学污泥、蒸发母液等危险废物送园区危废处置中心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运输时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锅炉灰渣、气化灰渣、结晶分盐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与废分子筛、废吸附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园区渣场填埋。
项目依托的园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未投入运营前,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的储运、使用和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为主体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废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废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大路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时,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优化对硫回收系统的设计并加强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废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分质进入废水暂存池及高浓盐水暂存池。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暂存池设液位报警系统,池内废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长期高水位运行。试车时的化学清洗水送专门厂家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你公司作出的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措施承诺,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厂区雨水及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计划落实鄂大管发〔2015〕18号文件和鄂大管发〔2016〕2号文件中区域硫化氢、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硫回收工艺改造、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淘汰小锅炉、分散居民煤改气等减排措施,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积极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做好高含铝气化渣和锅炉渣的分区填埋,加快高含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按照鄂府发〔2016〕18号文件要求的进度实现高含铝气化渣和锅炉渣综合利用。
(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六)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内政字〔2014〕283号文件要求,加快窑沟和官板乌素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投产前向社会公开环境监理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