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舟山港外钓油品应急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舟港外油储〔2016〕16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水污染防治措施不足。本工程部分应急设备依托外钓岛应急设备库,但该设备库尚未建设;工程所依托的后方库区未设置环境风险事故池;码头平台管廊环境风险事故溢油和消防废水处置方式与后方库区应急措施一体化衔接方式不明确。本工程依托的水污染处理系统不足。
二、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存在问题。环境空气现状调查不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大气环境影响污染源计算错误,未提供地表参数等大气预测参数选取依据,预测结果不可信。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