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青引大〔2016〕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和海东市,建设任务以城镇生活、农业灌溉为主,兼顾生态用水。本项目以大通河为引水水源,依托既有大通河石头峡水库,经调水总干渠引入黑泉水库,利用北干一期工程及本项目形成供水灌溉体系,供水范围为海东市乐都区城镇供水及大通、互助、乐都等三县40万亩农林灌溉,城镇及农林灌溉配置水量分别为1695万立方米和8100万立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条分干渠、18条支渠、7条干斗、松多水库,项目建设渠道总长314公里,改扩建14.63公里,其中隧洞65座,倒虹吸22座,渡槽94座,其他各类建筑物898座,一分干渠首设计流量为2.02立方米/秒,三分干渠首设计流量为3.63立方米/秒;松多水库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789.5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2763米,对应库容778.56万立方米,调节库容544.73万立方米,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溢洪道、放水洞、引水隧洞、导流洞等组成。拦河坝为壤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69.7米,具有年调节性能。
该项目总体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规划》,基本符合《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农经〔2014〕2980号)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将对水环境、陆生生态、水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增加工程环保任务,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部原则同意你局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取水总量,保障河道生态用水。坚持“以供定需”和“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进一步核减灌溉用水量和城乡供水量,优化供水规模,尽量减少引水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黑泉水库下游宝库河、北川河生态用水。同时,细化本河段生态流量泄放方案,保障生态流量下泄。11月至翌年4月份下泄流量不低于4.0立方米/秒,5至10月下泄流量不低于1.69立方米/秒,设置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已有饮用水源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将新建一分干渠、三分干渠及支渠等渠道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系,依法进行保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灌溉回归水主要受纳水体、灌区低洼地带地下水的监测。选择合适物种,在渠道两侧和灌溉退水口设置植物隔离带,减轻对地表水水质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松多水库库尾以上干、支流河段,坝址至下游20公里干流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开展人工增殖放流,2017年前建成鱼类增殖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开展增殖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适时调整放流对象和规模,鱼类保护责任、费用与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尽量合并邻近环境敏感区(点)的弃土(渣)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用于对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在明渠段适量布置简易便桥,构建生物通道,减缓工程建设的阻隔影响。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声环境、环境空气保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道路采取限速措施。加强施工场地和道路降尘工作,物料、弃土等粉状物质运输、堆存必须采用封闭和遮盖的方式。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堆放,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及垃圾处置等工作。
三、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重新核定投资估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工程环境监理。
(二)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5年内有效,自批复之日起项目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报审。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和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大通县环境保护局,互助县环境保护局、乐都县环境保护局、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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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