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引绰济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引绰济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内引绰字〔2016〕17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实施将造成水源下游河段生态系统发生明显退化。根据环评报告书,项目实施后,流域水资源利用率将从18%提高至50%,坝下16平方公里沼泽湿地可能产生退化演替,93平方公里羊草低湿地草甸密度、盖度将下降,鱼类资源量明显减少,下游河口流量最大减幅90%,虽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实施生态调度等减缓措施,但对坝下游河段水资源、水文情势以及河口湿地等影响仍然较大,应当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深入论证工程实施对绰尔河的生态影响范围和程度,压缩工程调水规模,优化调度运行方案,保障绰尔河中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和生态安全。
二、水源水库淹没面积大,对重点保护植物影响较大。水库淹没面积112平方公里,包括1.8万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地方特色植物。应当根据实际调水规模,合理调整工程特征参数,减少水库淹没影响。
三、目前,受水区水资源过度开发,流域内河道断流和水环境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本工程实施后,新增退水将进一步加大区域水污染防治压力。必须坚持以水定产的原则,优先挖潜受水区节水潜力,对水污染治理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兴安盟、通辽市环境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