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中国地震局:
你局《关于审批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函》(中震函〔2016〕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和改造5060个地震观测台站(新建2872个,改造2188个),改造1个国家数据处理中心和31个分中心,建设通信网络、数据处理、紧急地震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与保障四大系统。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9251平方米(其中新建27760平方米,改造11491平方米),新增设备66678台。
该项目符合《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在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我部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地方关于施工期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运行期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利用现有建筑生活废水排放设施进入市政管网,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依托现有建筑进行建筑的部分,纳入现有建筑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项目所在地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1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