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退役项目辐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核安全局:
你单位《关于辽宁省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请示》(辽核安发〔2015〕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退役项目位于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东房身村小汪沟,于1987年开始运行,为辽宁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专用贮存库,主要接收省内各领域在核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该废物库库区占地约80亩,库房为地上结构,可用容积733m3,建筑面积542m2,有隔断分成5个隔间。2009年,已将存贮的废旧放射源4588枚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货包88个移送至西北处置场国家废源集中暂存库,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来源和去向清晰,该废物库已经清空并停用。
二、本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与内容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退役标准选取适当,目标明确,评价结论可信。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本退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所有放射性废物完成清运,保证退役过程的辐射安全。
四、退役实施完毕,退役场址应经我部实施终态验收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五、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协同我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退役项目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我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30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