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二五”退役整治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江西等12个地区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二五”退役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核地安发〔2015〕611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5年12月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包括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福建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的153个矿点的退役整治,主要治理的设施包括坑口、废石堆、剥土、浅井、探槽、矿芯、露天采场、废弃工业场地、污染水体、污染农田和道路等。
二、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青海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辽宁省核与辐射监测中心、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站、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提供的21份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二五”退役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表明:
(一)工程对退役场地都采取了生态恢复措施,改善了当地环境质量。
(二)退役整治工程完成后,坑口、浅井、露天采场、废石场、剥土等满足有限制开放使用的要求,探槽、清挖后的废石堆场址、矿芯迁移后的场址、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址、治理后的河沟、农田和道路等其他场所满足无限制开放使用的要求。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你单位应做好坑口、浅井、露天采场、废石场、剥土等有限制开放使用场所的长期监护与监测工作。
五、我部委托工程所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长期监护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起2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表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福建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1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工局,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福建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东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中南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