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送〈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苏东太办〔201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东太湖。开发任务为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流域防洪能力;加强河湖水系联通,促进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提升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为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都市创造条件。项目主要包括环湖大堤达标加固工程、行洪通道贯通工程、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大堤达标加固工程规划整治堤线总长34.93公里;拆(新)建口门控制建筑物30座;拆除重建七都避风港,新建戗港、大浦口、横泾三处避风港。行洪通道贯通工程范围为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未实施疏槽的湖段,长12.2公里、底宽200米,疏槽道规模为底高程1.0米。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共整治出入湖河道19条,共29.63公里,其中12条以疏拓浚为主,共疏拓浚22.48公里,7条河道采取护岸修复为主的治理措施,共修复护岸7.14公里,设置鱼类通道一处。
该项目符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等相关规划。工程布局和施工布置基本满足《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管理要求。苏州市林业局以“苏市林办〔2015〕65号”和“苏市林办〔2015〕66号”分别同意本工程占用吴江区和吴中区重要湿地。该项目建设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水生生态保护工作。施工前采取驱鱼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和计划,4月至6月经济鱼(虾)产卵高峰期应降低疏浚施工强度;严格控制疏浚宽度和深度;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监测。对受损失生物量进行补偿,调整增殖放流种类,放流翘嘴鲌、鳡、乌鳢、团头鲂、赤眼鳟等土著鱼类。
(二)做好鱼类通道恢复工作。亭子港河道修复需结合过鱼需求;同期建设太浦闸鱼道,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鱼道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过鱼设计方案,恢复长江-太湖鱼类联系。
(三)做好环湖大堤达标加固工程生态化工作。进一步按照近自然、仿生态原则优化环湖大堤堤防岸线和护坡设计,开展必要的实验研究和现场实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湖滨带生态系统。
(四)做好施工期陆生生态保护工作。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收集保存表土层,施工结束后用于覆盖耕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工程施工结束后,尽快对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进行复耕或植被恢复;施工期间加强对鸟类观测,鸟类在施工区周围聚集时停止施工;工程占用苇塘等湿地,按照原规模进行补偿,并与原有的苇塘等湿地连接成片等。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置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避免夜间施工。
(六)严格落实运行期水环境保护措施。避风港停泊船只配备污废水及固体废物储存设施,由水上环保清污船接收生产船的污废水及固化废物;避风港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置设施,并在船舶靠泊码头前沿设置标准接头,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纳管处理。下一步应加强系统监测与评估工作。
(七)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安置地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等措施。落实迁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建设单位落实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增加水质、生态等监测内容、频次和费用。
(二)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生态岸线、鱼道及增殖放流作为重要内容。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办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吴中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吴江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