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荆江分洪区近期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湖北省荆江分洪区近期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鄂荆工[2015]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和虎渡河之间,涉及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建设任务是通过加强荆江分洪区的工程建设和安全建设,为其安全和有效启用创造条件,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和荆江分洪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分/吐洪口门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和其它设施。加固分/吐洪口门7处,其中分洪口门共5处,吐洪口门2处;安全建设工程包括转移路、桥梁、安全区内道路和堤顶道路、通讯预警设施等,其中改建转移干线道路11条长68.5公里,转移支线道路27条长120.9公里,改建14处安全区内转移道路长度26.2公里,16处安全区围堤堤顶转移道路长度39.6公里;新建转移桥梁15座,拆除重建转移桥梁52座。
该项目符合《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报送湖北省荆江分洪区近期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530号)和《关于湖北省荆江分洪区近期重点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444号)。该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污水禁止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非分洪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区内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处置、面源污染控制和日常环境管理,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不符合滞洪区要求的项目,减少分洪运用时进入水体污染负荷。分洪启用期,在洪水发生频率高、分洪区可能实施运用的年份,对区内污染源进行清理,防止分洪运用时污染物扩散。分洪结束后,妥善做好洪水消退后滞洪区内污染物清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对污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不得在水井50米范围内设置污染水处理设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取土方案,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及取土量,减少占地对植被的破坏。对施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对动物和鸟类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施工前收集占用区域表层土壤单独存放回用,对取弃土场、表土堆场等采取水保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或复耕,对建筑物和分洪口门工程区的空地进行适当绿化。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政管理,禁止在退水口下网捕鱼,对分洪区内滞留的保护鱼类、洄游鱼类及豚类进行救护放生。
(三)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学校附近施工应安排在假期,运输车辆穿越居民点等敏感区时采取限速等措施,在无法避让敏感区附近设置移动式隔声屏障。在靠近施工区50米内的居民点一侧设置防尘围栏,采取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防治施工及运输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尽量资源化利用,严禁随意堆弃,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荆州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