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太原至焦作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太原至焦作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6〕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和河南省焦作市境内,线路起于既有太原南站,止于既有焦作站。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正线362公里,改建新鸣李站出站端石太线4.582公里,太原南站至新鸣李站完全利用既有线。工程按双线客运专线建设,设计行车速度250公里/小时。全线设车站13个,其中新建10个,改建2个,利用既有站1个。改建既有太原南动车运用所,新建7座牵引变电所。正线采用有砟轨道,长度超过1公里隧道及隧道群地段采用双块式无砟轨道。
工程属于《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中原地区规划的重点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或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沿线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401户和夹角地带2户居民搬迁或功能置换方案已分别经太原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复,下一步应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工程建成前完成,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对城际花园路段设置8米高+4米折角式声屏障610延米,并安装隔声窗,同时设置阻尼钢轨610延米。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外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钢轨阻尼等声源控制措施,以及优化局部线位远离敏感目标,合理采取搬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工程沿线高平市、焦作市等城市规划居住区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和资金。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建设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工程穿越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河南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路段,施工应避开猕猴等重点保护动物的集中活动时间及繁殖期(3月至6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便道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场地。减少隧道斜井数量,斜井尽量设置在保护区外。隧道(斜井)洞口施工时采用机械开挖或静音爆破方式,控制爆破强度,洞内施工爆破避开猕猴等重点保护动物的集中活动时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严禁排入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控制施工活动范围,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保护区路段设置保护动物防护栅栏,预留隔声遮光屏障实施条件,施工期、运营期开展生态监测,根据生态监测结果适时安装,减轻灯光噪声影响。不得在老顶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老顶山国家森林公园、山西榆社古生物化石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设置取土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做好临近森林公园路段和穿越地质公园区段景观设计。做好沿线生态恢复工作,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工程运营后3年至5年,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涉及水源保护区、泉域路段的工程施工管理,优化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涉水桥梁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施工期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禁止在庞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二级保护区、泉域内的高平水源地等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强化隧道涌水的清污分流,减少施工废水产生量,水源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施工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弃渣、钻孔泥浆干化后外运至弃渣场,禁止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水源保护区路段应急预案并与地方应急预案联动,对水源保护区水质、隧道施工废水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居民供水安全。对水源保护区内的隧道设置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水收集系统,在太谷隧道口设立标志牌和警示牌。落实沿线车站等服务设施的污水处理措施,运营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确保满足相应回用或排放标准要求。
(四)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信号问题。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沿线车站采用市政集中供暖、燃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供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太原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山西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太原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焦作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