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李家岩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成都市李家岩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四川省李家岩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成李家岩发〔201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岷江一级支流西河上游文井江干流河段。工程开发任务以城乡供水为主,兼顾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763米,相应库容1.61亿立方米,正常运行死水位727米,最低运行死水位695米,具有年调节性能。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供水建筑物和引水发电建筑物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砼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23米,电站总装机容量1.2万千瓦。
该项目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四川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该项目建设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工程蓄水和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提出的下泄流量过程线应满足生态与环境要求,确保下游生态环境用水。水库蓄水期间和运行期4月至6月下泄生态流量不小于4.38立方米/秒,7月至翌年3月下泄生态流量不小于3.11立方米/秒。水库蓄水期间通过导流洞进口检修门局部开启和电站发电等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4月至6月实施至少2次5至7天涨水过程,下泄流量峰值不低于7.18立方米/秒。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二)采取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对叠梁门分层取水专项设计进行深入研究,开展水温模型试验,对门高和叠梁门层数作优化设计,分层取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期对库区及大坝下游水温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工作。
(三)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截流前完成鱼类增殖站建设、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建成过鱼设施。开展集运鱼系统、坝下乌木堰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集运鱼系统和鱼道设计方案,过鱼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开展过鱼效果跟踪监测与评估。在业主营地内建设鱼类增殖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近期放流对象为岩原鲤、中华倒刺鲃、唇、圆吻鲴和白甲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岩峰电站坝址以上干流约12公里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不再开发,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配合地方政府蓄水前完成岩峰电站、鞍子河电站等已建5个梯级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四)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强化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对大坝进行景观设计。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被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文井江干、支流弃渣。对受影响的3株红豆杉、3株润楠、9株楠木和2株银杏移栽至业主营地内进行保护。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等生态修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蓄水前对水库进行彻底的环境保护清理,同时关停库区以上4家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蓄水前完成清运和场地清理,补充库区底质监测,如有重金属超标情况,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确保水库水质安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六)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安置地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等措施。落实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责任。应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分层取水设施、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