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盖湖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厅:
你们《关于审批黄盖湖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湘水计〔2015〕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长江中游南岸,分布于湖北省赤壁市和湖南省临湘市境内,治理范围涉及黄盖湖湖周、黄盖湖出口鸭棚口河至铁山咀泵站及支流新店河、源潭河及流域内的冶湖、小脚湖、涓田湖和陈家湖。该项目建设任务是在现有防洪工程的基础上,完善堤防建设,提高黄盖湖流域防洪减灾能力。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加高加固堤防、修建护坡护脚护岸工程、填塘固基,重(改)建穿堤建筑物,新建护岸工程等。其中,加高加固堤防总长度143.57千米,新建护岸工程长度16.14千米,堤身隐患锥探灌浆处理101.296公里,单退垸分洪口门堆石裹头保护5个;重(改)建穿堤建筑物137座。
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黄盖湖综合治理规划》等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黄盖湖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355号)和《关于报送黄盖湖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487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该河段水环境和生态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环境监管和各项污废水处理措施,确保生活污水不排入河道。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开雨天施工,防止粘土、沙石等材料随降雨径流进入河道,对河道及水源取水口水质产生影响。加强对取水口水质监测。根据地下水环境保护需求,落实相关河段透水措施,开展动态监测。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该项目涉及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部渔政管理局以农渔资环便〔2014〕144号文件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应优化工程布置,采取非连续布置方式。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避开主要保护鱼类集中繁殖期,采取分时、分段施工方式,减轻对鱼类伤害及其生境的扰动。实施水域生态修复、鱼类人工增殖放流、保护鱼类繁殖行为调查研究、水生生物临时救护、开展水生生态监测等措施,加强渔政管理及施工期巡视检查。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该工程涉及湖南临湘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湖南省林业厅以湘林护函〔2014〕47号文件同意实施本工程,并同意在施工期将涉及缓冲区和核心区的新垄垸0.5公里堤段和叶家桥1.12公里堤段西侧1公里的施工区域临时调整为实验区,调整时限为9个月。下阶段应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工程布置应与天然河势相适应,护岸应随坡就势,保持原有河道形态;工程布置尽量少占沿河草地,尽可能避开现有林草、灌木等植被区域。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限制施工范围,减少对动植物及其生境的扰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应避开鸟类繁殖期、越冬期,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施工对鸟类活动的影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空气保护、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措施。采取洒水降尘、设置密闭围挡、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设置隔声屏障、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采用回填等措施科学处置弃渣,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置。
(五)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该项目占地需搬迁安置1318人、生产安置754人,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及垃圾处置等工作。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们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赤壁市、临湘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湖南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赤壁市、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