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桂右水司环移〔2015〕4号)及附送的《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2日、10月9日至1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是郁江综合利用规划的第二梯级,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有发电、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效益的水利枢纽。电站装机容量540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16.9亿千瓦时。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枢纽由主坝、两座副坝、通航建筑物、水力发电站组成。水库具有不完全多年调节性能。工程总投资约6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804万元。
1991年4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监字〔91〕146号),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复核报告书(环审〔2001〕199号),工程于2002年10月开始截流,2005年8月下闸蓄水, 2006年11月全部机组投产发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建设了渔业增殖站,委托水产部门运行管理。2007年至2014年,共向百色水利枢纽库区投放800万尾鱼苗,其中84.4%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鲮鱼等常规鱼类,15.6%为赤眼鳟、倒剌鲃、黄颡鱼等当地土著鱼类。编制了《百色水利枢纽土著鱼类保护方案》,加强对土著特有鱼类的保护。
(二)对水库淹没区的珍稀植被进行迁移保护,建成了百色水利枢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园,共移植完成红椿15株、田林细子龙33株、柄翅果16株、任豆树23株、德保苏铁50株、金毛狗130株。
(三)工程下闸蓄水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期间采用围堰存水补水、底孔、中孔、表孔等不同设施或组合方式下泄流量,日均下泄30.5立方米/秒;第一台机组发电至四台机组全部发电期间,日均下泄流量为140立方米/秒,满足下游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需求。电站全部发电至今,多数时段通过机组下泄流量保持在100立方米/秒以上,同时枢纽中孔及永久放水管可确保电站检修期间下放一定的生态流量。施工营地、业主营地生活污水经二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四)库底清理期间,对淹没范围内的林木、建筑物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来的污水及固废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005年8月,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百色水利枢纽工程蓄水阶段验收鉴定书》(珠水建管〔2005〕28号)同意下闸蓄水。枢纽管理区生活污水经二级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两处移民集中安置区分别建有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生态浮岛,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五)设立了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领导小组,编制了《右江百色水利枢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工程施工期间和试运行以来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自2007年以来,委托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水库水生生态监测工作,监测结果表明水库试运行期间对水生生物没有造成明显影响。根据竣工验收期间鱼类资源调查情况,与历史记录相比,调查鱼类种类减少主要为鲤形目,其他目属种类数量变化不大;鱼类构成中以经济鱼类为主,约占调查鱼类种类的一半,与历史记录情况相近;外来物种罗非鱼成为主要渔获物;竣工验收调查中没发现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鱼类,与复核环评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二)工程初期蓄水期间,分别采用围堰存水补水、底孔、中孔、表孔、发电机组等不同设施或组合方式下泄30.5-140立方米/秒生态流量。水库下游东笋水电站为百色水库的反调节水库,联合运行保证枯水期水库下游河道不脱水,减缓百色水电站发电调峰造成下泄水量急剧变化带来的水文情势影响。工程建设未对东笋水厂的取水口造成影响。2008年至2010年库区的水温监测结果表明,百色水库下泄水温在15.3摄氏度至20.1摄氏度之间,满足水稻生长所需要的最低要求和鱼类生长繁殖要求。
(三)库区上、下游水质符合《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两处移民集中安置区的污水处理措施达标排放;枢纽管理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绿化。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鱼类增殖站的运行管理和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监测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库区水产养殖控制工作,定期开展库区水质监测。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工程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2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