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煤矿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你公司《关于象山煤矿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韩城矿业科发〔2015〕393号)及附送的《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煤矿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1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陕西省韩城市境内,原改扩建规模为300万吨/年,后重新核准为240万吨/年,服务年限62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巷工程,修理车间、综采设备库、坑木加工房等辅助工程,锅炉房等公用工程,储煤场、铁路专用线、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及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约4.5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53万元。2006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6〕96号)。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编制了《象山煤矿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加强了地表沉陷区保护,对沉陷、裂缝等地带进行人工平整和复垦,沉陷区土地治理率达到85%。设计中已对涺水河、南北干渠及沿河两岸村庄、韩城电厂、英山水库等环境敏感区域留设保护煤柱,首采区需搬迁的前锋村、杨家圪崂村已经完成搬迁。在工业场地、道路开展绿化,绿化面积约23406平方米。
(二)新建处理能力为60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总处理能力达到12000立方米/日,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消防和洒水,剩余部分排入涺水河。生活污水经原有处理能力为8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矿井地面生产、绿化,剩余部分排入涺水河。
对火炬村等7个村庄水井地下水的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落实了地下水监测措施,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
(三)配套建设了全封闭的输煤栈桥,设置了喷雾抑尘装置。原煤筛分车间输煤皮带进行了密封,设置了转接头喷淋洒水抑尘措施,在筛分机处设置了除尘系统。建设了2个原煤仓。老虎沟工业场地2台6吨/小时燃煤锅炉配置了多管旋风除尘器,灰窑沟工业场地2台6吨/小时和2台4吨/小时燃煤锅炉配置了文丘里麻石水膜除尘器。
(四)对锅炉房、通风机、空压机、手选车间等主要噪声源采用独立车间及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五)排矸场占地6.8公顷,容量约935万吨,现已堆存约45万吨。矸石除部分综合利用外,剩余运至矸石场处置。排矸场修建了导排截水设施,在沟口处设置了拦渣坝,矸石排至排矸场后分段堆存、碾压。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少量脱水污泥收集后运往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产品销售。
(六)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矿井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以及《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竹园村地下水监测点总硬度超标,其余监测点位的各监测因子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调查认为总硬度超标与当地地质条件有关。
(二)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手选车间粉尘排放浓度和工业场地、矸石场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三)灰窑沟工业场地、板桥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和老虎沟场地厂界昼、夜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标准。灰窑沟工业场地、老虎沟场地周围200米范围内均没有噪声敏感点。板桥风井场地外的板桥村昼、夜间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3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落实沉陷区整治措施,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和开采区地表岩移观测。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韩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