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炭续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续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国投曹妃甸〔2015〕60号)及附送的《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续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2月1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一港池的西岸线。工程建设1座15万吨级泊位、1座15万吨待泊泊位、1座10万吨级泊位、1座7万吨级泊位和1座5万吨级泊位以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堤码头长度1175米,工作船码头岸线长度273.5米,工程主要运输货种为煤炭,设计吞吐能力为5000万吨/年。工程后方堆场面积88万平方米,共设置10条堆场、9条作业线,其中2条堆场、1条作业线位于堆场封闭大棚内,8条堆场、8条作业线位于露天堆场内。工程总投资44.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3亿元。
2009年9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9〕406号)。工程于2010年1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2014年6月投入试运营。2014年试运营期间共计卸煤3753万吨,达到设计吞吐能力的75.06%,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远期预留的2条堆场已提前建设成堆场封闭大棚,堆场总面积增加了17.2万平方米,堆料长度增加了82米至85米,堆存量增加了52.9万吨。
(二)岸线长度减少了4米,工作码头长度增加了32.5米,未设置压载水处理系统。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疏浚作业采用绞吸式挖泥船,作业时间安排在1月至4月期间,避开了主要鱼类的繁殖季节,港池疏浚泥用于吹填造陆。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环境保护局工业区分局监督下实施了增殖放流工作。委托国家海洋局秦皇岛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了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
(二)工程在堆场西侧建设了封闭大棚,南侧和北侧设置了总长为1474.4米的防风抑尘网。在14个转接机房设置了31套干式除尘系统和14套湿式除尘系统。在装船机、堆料机、取料机上均设置了密闭防尘措施并设洒水除尘系统。在翻车机房设置了干式除尘系统、干雾除尘系统和洒水除尘装置,翻车机房、斜廊道设置了地面冲洗站。在堆场共设置了542台喷枪站,配备了2辆洒水车及2台清扫车。
(三)工程建设了1座容积为7700立方米的沉淀池。船舶污水委托唐山曹妃甸区德洋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收集处理,到港船舶油污水委托河北瑞文船舶污染物清理有限公司和唐山海港同顺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收处理,港区生活污水依托起步工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港区雨污水、冲洗水、堆场雨污水等经起步工程含尘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或喷淋。
(四)到港船舶垃圾和污油委托河北瑞文船舶污染物清理有限公司和唐山海港同顺船舶货运处理有限公司接收处理,陆域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委托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废机油、废油脂、废棉纱等委托迁安市至诚润滑油有限公司处理,废油委托唐山曹妃甸区德洋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收集。
(五)码头配备了围油栏、储油罐等溢油事故应急物资,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了曹妃甸港区海上溢油应急防治系统。目前应急预案已在唐山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翻车机房和转接机房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堆场边界下风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依托的起步工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含尘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标准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对防风网、封闭大棚降尘效果的跟踪监测,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