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川蓬灌〔201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地区,灌区范围涉及绵阳市盐亭县,遂宁市射洪县、蓬溪县、船山区和南充市西充县共3市5县(区)。工程开发任务为农业灌溉、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等综合利用,以现有武都水库为主要水源,设计多年平均引水量为2.66亿立方米/年。工程设计灌溉面积94.7万亩,多年平均供水量13276万立方米,其中灌溉用水量7783万立方米、城乡工业生活用水量5272万立方米、农村人畜用水量221万立方米。工程建设内容由输水干渠、中小型骨干渠系和白鹤林囤蓄水库等组成。输水干渠包括西梓干渠延长段和蓬船干渠,总长54.2千米;中小型骨干渠系包括2条分干渠、3条支渠和4条分支渠,总长125.1千米;新建白鹤林囤蓄水库,正常蓄水位418米,相应库容8560万立方米,最大坝高60.1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嘉陵江流域综合规划》《四川省涪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等相关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报送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277号)和《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158号)。该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坚持“以供定需”和“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进一步核减灌溉用水量和城乡供水量,优化供水规模,尽量减少引水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武都水库下游河道生态用水。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干渠、分干渠等渠道和白鹤林水库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系,依法进行保护;加快工程涉及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在保证有效运行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理规模,重视再生水回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灌溉回归水主要受纳水体、灌区低洼地带地下水的监测。选择合适物种,在渠道两侧和灌溉退水口设置植物隔离带,减轻对地表水水质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对其重要生境的扰动。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尽量合并邻近环境敏感区(点)的弃土(渣)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用于对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在明渠段适量布置简易便桥,构建生物通道,减缓工程建设的阻隔影响。落实白鹤林囤蓄水库生态水量泄放设施,减缓对坝下水生生物生境的破坏。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废污水、噪声、扬尘污染防治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施工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优化导流和隧洞施工工艺,加强支护与堵截防漏措施,减轻对水体的影响。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对雷堂村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优化施工场地布局、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配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等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
(六)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三、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遂宁市、绵阳市和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遂宁市、绵阳市、南充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