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15#、16#泊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15#、16#泊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连港股份建监字〔2015〕28号)及附送的《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15#、16#泊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大连市大连港大窑湾南岸,属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六个泊位及其配套设施,目前,11#、12#泊位和13#、14#泊位分别于2006年12月、2007年6月通过了我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06〕183号)、环验〔2007〕112号)。
本次验收内容包括15#、16#泊位及其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建设一个10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按15万吨级设计)和一个7万吨级泊位,泊位长度分别为466米、320.1米,年设计通过能力为80万标准箱。15#泊位堆场面积31.36万平方米,16#泊位堆场面积20.68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21.4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39.75万元。
2004年4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4〕115号)。15#、16#泊位于2003年10月开工建设,2011年5月建成。15#泊位于2012年4月投入试运营(辽环管函〔2012〕24号),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试运营期间,15#泊位共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9.62万标准箱。16#泊位配置的2台岸桥、6台场桥未安装到位,目前暂未投入试运营。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15#泊位建设规模由7万吨级变更为10万吨级,码头前沿水深由-16米变更为-17.8米,疏浚量增加了7.55万立方米。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疏浚作业时间安排在8月初至次年5月上旬,基本避开了水产养殖生产期。疏浚物倾倒至国家海洋局批准的临时海洋倾倒区。港口用海范围内原有养殖场区已全部完成拆迁。委托开展了增殖放流工作,支付了生态补偿费用14596万元。
(二)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了围挡、化粪池、废水收集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弃泥浆沉淀后用于堆场土方回填。试运营期到港船舶油污水委托辽宁海事局污水接收船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排至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及道路清扫。工程不包含集装箱维修和清洗业务,不产生洗箱废水。
(三)施工期施工船舶垃圾收集上岸与生活垃圾统一处理。试运营期到港船舶垃圾委托大连舜丰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大连港实业有限公司处置,废变压器油、废油渣、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四)工程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
(五)工程不设危化品集装箱堆场,危险品集装箱由货主直取装卸作业,不在场内堆存,需要暂存处理的危险品集装箱送至大窑湾南岸危险货物专用堆场存放。工程配备了应急物资及设备,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港区南侧山坡、海青村委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二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出水中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动植物油监测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等监测结果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直排标准要求。
(三)调查海域范围内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无机氮和溶解氧浓度监测结果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四类标准;海洋沉积物中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砷和总铬浓度监测结果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三类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与港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
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及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