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2015〕223号)及附送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2015年9月21-25日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起于新疆霍尔果斯,止于陕西靖边,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四省(区),线路全长3744.67公里,全线共设置29座站场和114座阀室,其中干线2871.54公里、支干线526.03公里、联络线347.1公里。工程包括霍尔果斯—甘陕界干线、中卫—靖边联络线及轮南—吐鲁番支线,干线管径为1219毫米、设计压力12兆帕、输气量300亿立方米/年,支干线及联络线管径为1016毫米、设计压力10兆帕、输气量120亿立方米/年。工程总投资538.0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75亿元。2008年1月和2010年7月我部分别以环审〔2008〕18号和环审〔2010〕185号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甘肃瓜州段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工程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起分段投入运行,2012年12月全线建成投运,2014年干线、支干线和联络线输气量分别占设计输气量的94.4%、36.6%和20.1%,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伊犁段、石河子段、乌鲁木齐段、张掖段共377公里管道路由发生调整,调整后未新增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工程站场由21座增加至29座,阀室由125座减少为114座。
(三)甘肃省张掖市大沙河、新大沙河穿越方式由定向钻穿越变更为大开挖穿越。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施工期开挖避开了雨季等恶劣天气,施工临时占地11732公顷,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了施工垃圾,并根据生态系统类型进行了生态恢复,其中穿越荒漠戈壁段采取了砾石覆盖措施,穿越前沙区与农田混合区采用草方格固沙及人工种植固沙先锋植物等措施;施工期加强了施工人员环保教育,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及车辆活动范围,未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工程穿越农田段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的措施,并对施工产生的农业和林业损失进行了补偿。
(二)干线和支干线施工作业带分别控制在30米和28米以内,穿越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段作业带宽度为26米,穿越赛里木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甘肃新月形沙丘链等生态敏感区域作业带宽度为20米。施工期未在赛里木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置施工营地,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施工营地已拆除并采取了砾石压覆恢复措施。施工结束后对渣场、管道作业带、道路边坡进行了生态修复,其中管道穿越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段委托保护区管理局开展了修筑防洪坝、洒水结痂恢复作业带、栽植旱生植物、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开展了果子沟-赛里木湖工程段生态修复工程、委托开展了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片湿地专题调查。
(三)大开挖穿越河流选择在枯水季节施工,施工期产生的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后集中处理,施工结束对开挖河道及时进行了恢复;穿越水源保护区段施工期禁止在保护区内存放油品;管道试压水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经检测合格后在指定地点排放。施工期未在新疆坎井分布区等水源地附近设置施工营地。管道穿越大、小泉段在管道上方设置了透水层,并委托开展了大、小泉的水文观测工作。运营期各站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蒸发池或用于厂内绿化。
(四)施工期对施工作业带定期洒水控制扬尘,对易起尘的物料采取了遮盖和喷洒降尘措施处理,对距居民点较近的施工场地采取了设置围墙或围栏等措施。运营期各场站采暖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压气站压缩机采用天然气或电驱动,烟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五)施工期对于高噪声设备采取了临时隔音措施,在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地段尽量避免了夜间施工。运营期对压缩机、放空管等高噪声源采取了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施工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后送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果子沟隧道群弃渣送渣场处置,未在赛里木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堆弃。运营期各站场产生的废润滑油、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管道采用三层PE外防腐层和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穿越敏感地段采取了加厚管壁、加强防腐、100%超声波探伤等措施;管道全线采用了自动化泄漏检测系统,建立了定期巡线和检测制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霍尔果斯首站等7座站场厂界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古浪压气站周边小岭村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监测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霍尔果斯首站等7座站场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古浪压气站周边小岭村环境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乌鲁木齐市西山水源地等7处水源地地下水高锰酸盐指数、挥发性酚类、氨氮、重金属等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限值。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管道沿线巡线力度,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与管道沿线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强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赛里木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果子沟等环境敏感区的生态恢复及维护工作,工程正式投入运营五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石河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庆阳市、平凉市、中卫市、吴忠市、固原市、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石河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庆阳市、平凉市、中卫市、吴忠市、固原市、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