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纳岭沟铀矿床地浸采铀现场扩大试验规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鄂尔多斯纳岭沟铀矿床地浸采铀现场扩大试验规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核铀发〔2015〕3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我部2012年以《关于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纳岭沟铀矿床地浸采铀试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269号)对试验项目进行了批复。本项目主要利用现有设备设施扩大试验规模,新增部分钻孔、盐酸储罐、工艺废水反渗透处理装置,新建柴油发电机房、氧气站等建筑物,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浸出工艺和各类参数。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抽注液的区域平衡,抽大于注的比例不小于0.3%;洗孔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树脂转型废水及工艺废水经反渗透装置处理后排入蒸发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钻井泥浆应分类收集、集中存放,试验结束后统一进行填埋绿化。
(三)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12〕269号文件执行。
三、若试验成功,在转入工业生产前,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8日
抄送: 国防科工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