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盂县电厂2×1000兆瓦机组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山西盂县电厂2×1000兆瓦机组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5〕9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盂县电厂~邢西500千伏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151公里,途经山西省阳泉市、晋中市以及河北省邢台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山西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山西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阳泉市、晋中市、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7日
抄送:山西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阳泉市、晋中市、邢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