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批黄河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黄规计〔2015〕3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黄河东平湖蓄滞洪区位于黄河下游干流与右岸支流大汶河之间的洼地上,涉及山东省泰安市、济宁市。该工程拟对蓄滞洪区现有防洪工程进行改建加固,对出湖闸口河道进行疏浚等。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护坡工程、河道疏浚、河道整治工程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等,其中堤防加固26664公里,护坡翻修61325公里,堤顶防汛路135997公里,河道疏浚24公里,控导加固、险工加固各4处,穿堤建筑物改建5座,废弃涵闸拆除堵复4座。
该项目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报送黄河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306号)和《关于黄河东平湖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225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生态和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禁止向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直接排放。在非蓄洪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处置、面源污染治理和日常环境管理,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不符合滞洪区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相关要求项目,减少分洪运用时进入水体污染负荷。蓄滞洪期,结合工程运用方案和南水北调东线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采取临时限制取水、用水和排水等措施,同时加强济平干渠渠首闸、魏河调水闸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待水质满足相应标准后,方可开始调水,确保南水北调供水水质安全。妥善做好洪水消退后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布置,禁止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腊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设置土料场和施工营地;在临近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施工时,采取禁止捕杀鸟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缓对越冬候鸟的影响。聘请具有鸟类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发现施工区域有鸟类聚集时,采取停工避让等应对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收集,工程完工后对临时占地等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艺,采取间歇式施工方式,降低对水体的扰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防止其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涉水工程施工前采取驱鱼措施。加强对水生生物的监测。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对魏庄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优化施工场地布局、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配置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妥善处置。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三、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委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泰安市、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泰安市、济宁市环境保护局,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