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9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关于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230号)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工程发生变更,主要变更内容有: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米的长度约153公里,累计达到原正线线路长度386.19公里的40%,线路最大偏移约3.30公里;该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大熊猫栖息地及其规划梅花廊道内长度发生变化。
该工程变更后仍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花市境内,新建正线起于峨眉站(不含),止于米易东站(不含),长度386.19公里,全线设车站18座,其中新建车站16座,改建既有站2座,新建牵引变电所10座。工程为国铁Ⅰ级、电力牵引、设计速度目标值160公里/小时。另建燕岗左右联络线1.70公里,冕宁右联络线2.14公里,黄水塘左联络线1.73公里。
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及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工程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工程变更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工程变更后的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对距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985户居民和3处学校及包夹地带20户居民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外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降速等声源控制措施,优化局部线位以远离敏感目标,以及搬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和夹角地带居民搬迁或功能置换方案,确保工程建成前完成,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工程变更后的生态保护措施,重点做好生态敏感区路段的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工作。禁止在大熊猫栖息地和风景名胜区等变更路段涉及的生态敏感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工程。对变更后工程临近或位于大熊猫栖息地内的桥梁、隧道和车站设置等要考虑保护大熊猫安全,做好阻隔屏障设计,避免大熊猫进入、跌入路线或隧道。进一步优化涉及大熊猫栖息地的峨眉至越西路段间车站的设计,加强灯光控制,避免设置向天空照射的探灯和安装大的玻璃幕墙。细化涉及大熊猫栖息地等生态敏感目标路段的生态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监测计划落实。加强位于风景名胜区路段的景观设计,确保工程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三)落实工程变更后的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的设计,减少涉水桥墩,尤其是在盐井河等敏感水体中的桥墩数量。不得在盐井河Ⅱ类水体附近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或排污。对跨越盐井河Ⅱ类水体的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预演。加强工程地质勘察,制定工程穿越铅锌地层的应急处理预案,对铅锌废水、弃渣进行监测和危险属性鉴定,发现问题及时按相关要求处理。优化隧道选线,优选施工工艺,隧道施工遵循“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强化水文地质勘察和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减少施工废水产生量。制定隧道应急预案,避免施工废水进入敏感水体。加强对隧道周围居民取水井等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的水环境监测,如若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偿措施,避免对居民饮水的影响。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环境保护厅以及乐山市、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14〕230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乐山市、凉山彝族自治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二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