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一号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一号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保司字〔201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属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井田面积101.56平方公里,设计开采1-1、2-2(2-2上)、3-1、4-2、4-3、5-2(5-2上)、5-2下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1500万吨/年,服务年限73.8年,建设2800万吨/年群矿型选煤厂。工程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大采高分层开采或大采高一次采全高开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选煤厂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设两个开采水平,划分八个盘区,首采11盘区,面积约20.4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1.8年。与小保当二号矿井联合布置工业场地,单独建设风井场地。主要建设主斜井、副斜井、进风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减少地表积水。
矿井投产前完成首采区上分布的石步梁村10户和石拉界村5户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对其余居民点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对采气井以及庄家伙场东沙洼遗址、圪针界梁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 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该工程涉及红石峡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的12盘区和22盘区开采时序推迟至51年后,在矿井开发过程中,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工程充分采动影响区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实际影响情况,总结“保水采煤”实践经验,届时结合煤炭开采技术发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12盘区和22盘区保护性开采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动态监测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变化,避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
落实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超滤处理后,部分用于井下消防、黄泥灌浆用水和降尘洒水,其余管输至榆神工业区作工业生产用水。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矿井水、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工程不得设置地面排矸场,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部分作为水泥生产原料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料,其余通过副斜井运至井下废弃巷道堆置。锅炉灰渣、脱硫渣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混煤,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和生活垃圾均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采用全封闭储煤场、筒仓贮存,筛分、破碎、各转载点、带式输送机等产尘点设置超声雾化除尘系统等。设1台29兆瓦和1台14兆瓦煤粉锅炉,均采用SNCR+SCR脱硝、布袋除尘器除尘、脱硫塔脱硫,确保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空压机、锅炉鼓引风机、通风机等安装消声器;各类水泵室内布置,水泵进出口管道端采用柔性接头;设置隔声门窗等,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鉴于该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工程每运行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