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青海祁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青海祁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发机场〔2015〕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境内,距祁连县城中心直线距离约38公里。项目为新建国内小型支线机场,设计飞行区等级4C,设计目标年2025年旅客吞吐量18万人次,货邮吞吐量400吨,飞机起降2368架次。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一条长3400米、宽45米的跑道,新建航站楼3000平方米。配套建设空管工程、机场油库、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辅助设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民航发〔2013〕76号)中提出,将祁连机场新增为“十二五”期间新建机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场址周边城镇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飞机噪声影响。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机场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强化敏感目标环保措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飞机噪声限值和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要求对机场周围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在运营期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超过70分贝的区域内,严禁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同时,严格控制周边城镇向机场方向发展。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禁止随意排放。场区生活污水及油库区含油初期雨水送至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等,结冰期暂存于储水池,不得直接排放。做好场区雨、污排水系统维护工作,采取雨污分离处理。加强机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稳定运行。按相关规定做好油库区、加油站等区域的防渗设计,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三)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营地、堆场等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合理调配场区及净空处理区的土石方平衡,减缓净空处理后切面的坡度。施工前对草皮进行剥离、存放和养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堆场设置挡墙,表面采用苫布覆盖,外围设置截水沟,防止雨季水土流失对周边草地及八宝河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场区内环境整治,采取合理的驱鸟措施。加强灯光专项设计,避免机场夜间灯光对迁徙鸟类的不利影响。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对运输物料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施工场地及时洒水减少扬尘。供热设施设置应符合地方环境要求,外排污染物需达标排放。加油站等区域的储油设施设置油气回收系统,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油库区配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事故状况下消防废水须全部收集,禁止直接外排。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航空垃圾定期清运,污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海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