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盘锦辽滨鑫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审批的请示》(盘鑫开〔20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锦港荣兴港区西引堤南端西侧,为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拟建设30万吨级原油码头泊位1个,长430米,泊位通过能力1780万吨/年,设计吞吐量1600万吨/年。港池和停泊水域近期按25万吨级船舶满载和30万吨级油船减载靠泊考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应急设施,防波堤、引堤、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等均依托相关工程。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0-2030年)和《盘锦港总体规划(修订)》。项目选址距离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斑海豹繁殖栖息地及蛤蜊岗养殖区等较近,环境敏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港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施工期安排,加强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疏浚作业时间应避开斑海豹洄游期以及鱼类洄游期和产卵繁殖期;严格控制疏浚范围和作业强度,减缓疏浚水域悬浮物影响。运营期加强进出港船舶的管理,及时躲避斑海豹并减速慢行。在省市两级斑海豹应急救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级应急救助计划,与盘锦斑海豹保护站做好沟通对接。开展增殖放流工作,补偿工程建设的水生生态损失。
(二)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机舱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分别交由海事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在码头装卸工作平台设置封闭围坎,布设集油沟、接油盘,将码头冲洗污水、初期雨水与跑冒滴漏废油收集至集油坑,依托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采用整体生态环保卫生间。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暂存场地、工作船码头和应急布设船、在口门处建设6000立方米污水罐等应急设施,并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码头输油臂配备紧急脱离装置(ERC),装卸工艺设备操作区设挡液坎和集油坑,码头前端设海面油膜监视仪和可燃气体探测器,遇大风、雷电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停止作业。输油管道沿途设置阀门,在西引堤根部设遥控紧急切断阀。码头前沿至栈桥根部管线两侧设围挡,防止溢油直接入海。做好与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事故池、码头配套管廊带工程事故缓冲池、302#液体化工泊位工程应急库等应急依托条件的有机衔接,确保实施有效的应急管理。应急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型消油剂。
制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人员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和人员反应能力。加强应急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类应急设备和器材完好。下阶段应配合盘锦港不断加强港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关注冰期应急措施,强化对斑海豹等水生生物的保护。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控制扬尘污染。制定卸船作业的操作规程,采用负压装卸作业,减少无组织排放。运行期应加强对输油设施的保养、检修和监控;卸船后采用氮气对输油臂扫线排空,减少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船舶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置。含油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依托工程必须与本项目同步投运,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之一。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大连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印发